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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被禁内容增至13项 重在满足未成年人等需求

业界动态|2011-12-17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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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正式公布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了解,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广电总局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电影产业促进法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总体思路:一是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二是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此外,加强电影公益服务,满足农村地区居民、城镇低收入居民、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六十二条,按照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环节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据了解,公众可以在2012年1月15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ianying@chinalaw.gov.cn。

  对比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被禁内容增至13项: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宣扬邪教、迷信;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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