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友(Tour Pal)谐音驴友,是对户外运动,自助自主旅行爱好者的称呼,自助式的户外运动不同于一般的旅游,其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下文通过一个案例分析相关的法律责任问题。 陈某是资深驴友,也是嘉兴市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公司名下成立了一个户外运动俱乐部,俱乐部内聚集了一批爱好户外运动的驴友,陈某定期以俱乐部的名义,在网上发帖组织户外活动。去年9月俱乐部再次组织活动,活动内容是登顶四明山主峰。 自助式AA缴费 参加该次登山活动的人员大部分互不相识,费用由参加者共同支付,多余部分退还。在财务支付上除了可将现金交领队陈某之外,也可汇款至陈某的银行或者支付宝帐号,如果参与人在外地,应当碰头会之前汇款,活动人员的确定以收到定金为准。亡者刘某当时也报名参加该次活动并支付了费用。 上山容易下山难 当天共有11人参加登山活动,刘某随队在下山途中身体不适,出现中暑症状。据同行的另外一名驴友证实:“本次户外活动难度不大,天气不是很热,下山时天色已暗,刘某和另一驴友“小冷”走在最后,小冷通过对讲机告诉前方的领队陈某说刘某的身体不舒服。陈某让另一驴友返回查看,刘某通过对讲机说自己没什么大问题,休息一下就好了。过了不久,刘某症状加重发生了昏迷。陈某急忙联系当地村民上山帮助刘某下山,同时打120电话联系救护车。救护车能开到的地方,离刘某在山上的距离有1000米左右山路。” 刘某被抬下山后,直接送上了救护车,组织者陈某随救护车至医院,并垫付了医疗费。次日凌晨刘某因热衰竭(中暑)死亡。 组织者陈某被起诉 意外事故发生后,死者刘某的父母及妻子将户外活动的组织者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三原告人民币25万元。 法院认为 一方面,刘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户外运动固有风险(无法及时救护)及刘某的特殊体质造成,绝大部分责任应由其自身承担。 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陈某在活动招募发起时,忽视了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以及参加者可能出现的征状,未提醒参加者携带防暑降温等药品并根据体质特点掌握运动节奏。这一忽略与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联系。 但是,但责任应与过失相应适应,过分对被告课以重责也显失公平,原告主张由被告陈某承担30%的损失显然过重。最终法院酌定,由陈某赔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 律荫网评析 问:最终才赔偿2万元,是不是太少了? 答:本案认定组织者的责任很轻、赔偿金额很少,最重要的原因是,本次活动中陈某、俱乐部及公司没有盈利。活动结束后,组织方对费用进行了结算,剩余钱款返还给了其他驴友。不知俱乐部以前组织的活动,是否对费用也进行了结算、返还,本案中未见原告方对此方面着力进行调查。 问:什么是“自助式户外运动”? 答:目前自助式户外活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在该领域有约定俗成的特征:人员无隶属关系且自由组合、平等自愿、平等出资、自我管理、不涉及经营或盈利。且成员之间均有广泛共识:自助式的户外运动不同于一般的旅游,其本身具有一定风险性,而该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所明知,但仍愿意参加,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 问:作为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应该注意什么? 答:首先,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否则既是未经审批的非法经营活动。其次,作为组织者,对随行队员的安全保障工作必须充分细致,且附随详尽的风险提示。再次,活动中发生意外情形时,组织者比其他成员负有更高的保障、抢救义务。 问:普通驴友们应该注意什么? 答:很多户外运动项目属于高危险的极限运动,且户外运动有着无法规避的风险:【无法及时救护】!又因为户外运动的参与者“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所以广大户外运动爱好者,应依照自己身体状况,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切不可盲目自信、头脑发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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