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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要自我负责,再去自我挑战

业界动态|2015-10-16 07:11

来源:广州日报|1352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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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驴友开展户外活动是一种自我挑战,这种自我挑战亟需自我负责来保障。政府的无条件救助不能成为对驴友们开展户外活动时不专业、不负责的纵容。

  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搜救,历经51个小时,终于将他们救出。12日,记者获悉,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

  近年来,户外运动发展迅速,驴友的规模日益壮大。与此同时,不专业的驴友队伍在组织户外活动时,也常常将探险变成了冒险,将旅游变成了营救。首先应当认同,当有公民遇险,不管他们对险情的造成是否存在过错,或存在多大的过错,基于“生命为大”而展开组织营救都是第一位的。

  毋庸讳言,因驴友的过错而人为造成了险情,往往导致当地政府部门大量人力、物力、警力等资源投入。舆论对此颇多非议,实属常情。以广西长滩河这次救援来说,据媒体披露,为尽快救下被困驴友,当地紧急出动100多名民警、消防员,派出200多名干部群众、40多名医生护士以及300多名后勤增援人员,出动80多台次各种车辆、冲锋舟,直接经济支出10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这些支出,本可避免。

  因自身原因导致险情,这些驴友应否为救援支出埋单?类似的大讨论在每次驴友救援事件之后都会触发。有些驴友的行为的确可归属于典型的不作死就不会死,但政府部门又不能见死不救——在组织救援时,成本的考量总是被放诸在生命之后,这似乎没有讨论的空间

  难点在于,政府的无条件救助不能成为驴友们开展户外活动时不专业、不负责的兜底,这只会纵容类似行为反复发生。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解决方案是:救助为第一原则。但在救助之后要对有过错的驴友进行追偿。没有任何惩罚,何来吸取教训?

  但在法律层面,追偿总难以实施。首先是缺乏法律依据,再者谁来追偿、依何程序追偿以及如何确定追偿数额也都是难题。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虽然驴友遇险事件常令舆论激愤,要求驴友负担救援费用的呼声也日渐强烈,但呼声仍然归于呼声。

  广西长滩河救援之所以备受关注,还在于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有网民以为看到了约束驴友冒险的希望,但其实不然。追偿救援支出需要法律依据,罚款同样需要法律依据。广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17名“任性”驴友进行处罚,是因为他们进入了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这已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换言之,这一处罚条件和范围都非常明确。对于多数在自然保护区之外活动的驴友来说,哪怕他们的行为冒失并造成了安全事故,仍不在罚款之列。

  户外活动需要多点专业精神,并不是人人都能成为合格的驴友,身体素质、专业知识、目的地信息、野外生存能力等,均为驴友的必备。驴友开展户外活动是一种自我挑战,这种自我挑战亟需自我负责来保障。在现代社会,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驴友引发的公共资源占用问题,目前还只能回到驴友自身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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