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田虎)昨天,国家旅游局发布最新旅游提示,明确指出,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昨天发布的提示中表示,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今年“十一”前,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和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中,认定了“不合理低价”的5种行为和欺骗、强制购物的8种行为。游客在出游前要认真仔细阅读,防范“不合理低价游”背后的陷阱。 同时,记者了解到,此次提示中还明确指出: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虚假合同是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使游客在不知不觉中受骗上当。《旅游法》第57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旅游合同是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依法对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另据了解,为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国家旅游局已开通了“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社会各界可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有关奖励办法正在制定中。 “不合理低价游”事件频发 / 扬子晚报 近年来,由“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各类事件层出不穷。 五一假期期间,云南“导游辱骂游客强迫购物”事件引起社会对不合理低价旅游团的高度关注。 十一假期期间,央视暗访张家界“低价宰客”行为,报道称,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400元左右的低价两日游到处都是,称费用全包。上车后自费项目竟必须交钱,诱骗游客加钱走“特殊路线”。面对质疑,导游放言:此路是我开!还威胁游客:“信不信让你走不了。” 最近,香港发生内地游客因购物问题被袭击事件,也是由“不合理低价游”引发的。1名54岁的内地男游客在事件中死亡,引起强烈社会反响。香港警方已经拘捕了多名涉事人员,除继续追捕在逃人员外,还将调查的重点放在“影子团友”上。据了解,所谓的“影子团友”在内地赴港的旅游团中已经存在六七年时间,一般每个低价旅游团中会有2-3名“影子团友”,他们以普通游客的身份混入旅行团,在随团购物时通过引导煽动或口头威胁等手段强迫其他团友购物。 “处罚不合理低价游游客”挨骂冤不冤 多家媒体报道,国家旅游局指出,如果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 这个标题招来拍砖无数,难道游客会勾结旅行社坑害自己吗? 笔者以为,如果真的是国家旅游局不分情况地规定“‘不合理低价游’参与游客一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被骂不冤枉。但问题是,情况并非如此。通读信息全文,就会发现其此次规定所谓的“‘不合理低价游’参与游客也须承担法律责任”,专指的是不但参与不合理低价游,而且还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实质上是旅游服务阴阳合同)以逃避国家监管的游客。 这种虚假合同,实质上不但让具体游客的个体利益无保,增加国家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虚假合同行为是对国家健康旅游市场的实质破坏,也与我国《旅游法》《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诚实、真实等原则规定不符。就维护国内整个旅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而言,就此对一些明知是不合理低价游、但却还要参与,而且还帮助旅行社签署或达成口头等实质“阴阳合同”欺骗监管部门等的游客,给予一定的处罚或处罚方法研究与出台,是旅游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并无不妥 既然如此,此次误会又是如何造成的呢?无疑,标题党要占很大责任,但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国家旅游局发布有关信息时过于专业化、过于凝练化,但同时又缺乏必要的详细解释和说明。如针对容易引起社会的不同理解、游客的不安全感,甚至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比如何为不合理低价游、何为明知故犯签订虚假合同、签订虚假合同旅行社与游客的处罚是否在同一等量级上等,并没有详细说明,而是用一句笼统的“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让人产生不确定、不公平的危机感。 事实上,不管是有意或是无意参与“不合理低价游”,并有意无意签署虚假“旅游阴阳合同”,游客在一定意义上都有被迫的成分在里面,即便要处罚,也应该是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更应该被重罚,而游客被轻罚才合理。 这其实也给国家旅游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提了一个醒:及时政务公开很必要,更重要的是信息公开要提高质量,要让群众能看得懂、理解得全面、不产生歧义。 (河南 余明辉) 治理低价游乱象,慎言游客的“罪与罚” /兰州晨报 针对“不合理低价游”导致旅游纠纷频发甚至暴力冲突,国家旅游局25日发布提示明确:包括旅游者在内,非法“不合理低价游”的买卖双方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称,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相关处理办法正在研究制定。 陷阱重重的“低价游”,业已成为旅游业屡禁不绝的顽疾。随着一系列纠纷和丑闻曝出,行政执法的力度无疑正相应加码。最新的消息是,旅游局发布提示,宣称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这一堪称严厉的“新规”,虽然引发了广泛关注,却还是显得有些语焉不详。众所周知的是,旅游局作为专门领域的行政管理部门,并无重新界定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权限。 国家旅游局新近公布的“提示”,其实更多只是一种原则式的宣示,并未涉及具体的实施细则,这就留下了许多疑问。比如,处理“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到底秉持何种标准?是“参与了”即处罚,还是 “知情却还参与”才处罚,或者伴随有其他明确的违法事实才处罚?再者说,又该以何种方式实施处罚?是将相关游客列入“游客黑名单”,还是索性征收罚款?凡此种种,但愿在后续出台的处理办法中,能够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在国家旅游局的“提示”中,一直在反复强调的是: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受到处理——相较于其他的争议点,此一表述可谓合情合理,而且简直就是重申常识而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虚假合同”已涉嫌合同欺诈,对此当然应该进行司法追责。但是问题依然在于,该如何界定游客在其间的责任?很显然,并非所有的游客都是合同造假的合谋者,很多人可能仅仅是无辜的受害者而已。 毋庸讳言,主动订立虚假合同、参加不合理低价游的游客,自然应该付出代价。而与此同时,我们同样应该思考的是,一旦以高压之势打压“低价游游客”,是否会导致一种逆向的激励?也即,一些游客会因畏惧受罚,而更倾向于与黑旅行社合作,而不是勇敢地站出来检举揭发。一方面是保护游客“举报不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对游客的惩戒力度。在这两者之间,需要一种精确的平衡。 “不合理的低价游”泛滥成灾,某些是非不分的游客的确难辞其咎。恰是有鉴于此,相关主管部门确有必要拿出一套可行方案,来对之加以威慑,继而形成一种正确的引导。然而,这一过程理应慎之又慎才好,既要坚守住“过罚相当”的原则底线,也要预测到可能由此衍生的后果。最后,有必要重申的是,之于低价游乱象,游客的责任始终是次要的。监管者的履职不力、从业者的狡黠贪婪,更该为此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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