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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组织“驴友”穿越需提前5天备案

国内新闻|2015-11-19 07:29

来源:西安晚报|1158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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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穿越秦岭

驴友穿越秦岭(资料图)

旅游,是很多现代人的生活必备,人们攒钱、攒时间纷纷出游,但是,被诱骗、强迫购物、挨宰等旅游中遇到的乱象,也让人糟心。昨日,陕西省旅游条例二次修改后再次提交审议,里面结合身边旅游乱象,增加了很多针对性条款。

诱骗强迫游客购物最高罚50万

“去兵马俑千万不要相信火车站旁私人旅行车,他们会假装是旅游专线车,车票价和公交车价格一样,上车后会让先交门票钱,到景点可直接进去,可是各种隐形消费,真正要去的景点兵马俑还需另外付钱买票。”10月30日,网友“-岛Island”通过新浪微博提醒大家注意。

为此,要求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车友会、协会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兴致勃勃加入车友会、协会,却不断被各种旅游产品推销烦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此类现象及企业事业单位为推销产品组织的旅游活动进行规范。修改稿为此增加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组织“驴友”穿越需提前5天备案

“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旅游,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件,组织救援过程中,政府往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相关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修改稿为此增加规定:组织者应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提前5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在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违反该规定,将对组织者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冯梦冉本报记者赵蕾

同城媒体报道:

昨日,《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其中针对群众关注的“零负团费”、诱骗强迫购物等现象,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

车友会等未取得经营许可 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在对陕西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的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应当对车友会、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为推销产品组织的旅游活动进行规范。

据此,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充实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在审议中有的专家提出,旅行社可以接受委托,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对此,草案修改二稿予以了明确,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对“零负团费”、诱骗或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投诉率较高,虽有一些相关规定,但针对性不强。对此,修改草案二稿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鼓励旅行社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旅行社应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临时聘用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及周边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经营者如违反该规定,未明码标价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组织“驴友”穿越造成损害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周末或节假日,到乡村游玩的市民不断增多,但乡村道路口、停车场、卫生环境等设施却难以满足旅游需求。对此,条例规定,县乡政府应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旅游道路、停车场、通信网络、公厕、垃圾收容器、绿化等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建设,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驴友”穿越山岭、攀登山峰进行健身探险而发生意外的情况屡有报道,在组织营救过程中,政府往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

对此,条例明确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将具体方案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否则,可对组织者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20000元的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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