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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山“准入令”不能替代安全“责任状”

业界动态|2015-11-27 07:04

来源:人民网|1637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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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第303号省政府令,公告最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需要先申请通过批准。(11月26日《华西都市报》)

高海拔登山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万一发生意外事故时救援起来也更具难度。因此,对高海拔登山活动实行准入制,规范登山活动开展的条件和程序,可以及时掌握登山活动信息,更好地保障登山活动安全。但不可置否的是,一纸登山“准入令”,并不能成为安全的“护身符”。要确保登山活动“步步高”、“步步稳”,还需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服务,推动登山等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首先,对登山申请要“详查细问”。《办法》明确规定,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许可条件、组成登山团队。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活动申请,必须认真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关条件,是否按要求组成登山团队。否则,登山登记制度就会像“稻草人”一样成为摆设。当然,认真核查不能变成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的“关卡”。

其次,对登山活动要“全程服务”。既要做好登山前的申请登记,更要做好登山活动中的安全服务。不能躺在“准入令”上“高枕无忧”,大搞“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那一套。比如,对海拔3500米以上公布山峰,要合理标示“危险区”、“休息区”、“补给区”等类似提示,方便登山者科学安排行程。又比如,对需要持续几天的登山活动,可以利用申请时登记的联系方式,及时推送气象信息,了解登山情况,等等。

另外,对实施救援要“一视同仁”。接到登山活动突发意外事故的求助后,无论登山者是否事先申请登记,都要本着“生命至上”的原则,第一时间组织救援,不能以未事先申请为由而推卸救援责任。对《办法》中“未经批准登3500米以上山峰,出事故要承担救援费用”的规定,应在救援工作完成后再作处理,不能“抬着担架讨价议价”。

要求登山活动事先申请登记,或许会让不少登山爱好者觉得“多了个麻烦事”。但如果政府相关部门能以此加强管理和服务,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大家还是能够理解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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