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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慈善就是扼杀慈善

公益视角|2013-3-9 06:02

来源:南方都市报|1125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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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是什么?其实很简单,就是民间自发帮助贫困社会群体的个人行为或有组织的社会行动。前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个人的慈善行为,后者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有组织的慈善事业。慈善,并非仅仅是捐钱,有钱的当然可以捐钱———社会募捐;有力的其实也可以出力——— 当志愿者

 

       慈善的管理本来也很简单,因为诸如此类的事业一定需要社会大众的支持,需要有人出钱出力。因此,慈善事业也就必须公开透明。如若不公开、不透明,甚至滥用资源,就没有人再出钱出力了,这样的“慈善机构”也许就不久于人世了。

 

       但是,中国的官办慈善事业却颇有“特色”,并不是按照慈善事业的本来面目或客观规律发展起来。计划经济时代,传统的慈善事业统统被贬为“伪善”而打倒在地。直到上世纪90年代经历了几次特大洪水灾害,当时港澳同胞积极捐款,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慈善事业才再度得到重视,但慈善的作用却被偏狭地理解为仅仅是社会募捐。

 

       继而,在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开始用“慈善”的名义强制性地“派捐”。常见的模式就是:县委书记、县长“带头”捐出一笔钱,譬如3000元;到了副职这一级别就得2500元;到了局级2000元;再依次往下类推,最后平头百姓也得出个三百五百的。更有甚者,连低保对象都不放过。须知,对于领导干部来说,两三千元基本不会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当然还有可能从别处找补回去。可小老百姓就真的是出血了,说不定日子就难过了。所以,这样的“强制派捐”实际上是令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而又难以启齿的。

 

       然而,这样的“慈善”,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政府的惯习,成为税收之外为“搂钱”另辟的蹊径。前些年,在讨论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时,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就提出:不这样做,贫困地区的慈善就搞不起来。但是,根本的问题在于:既然是贫困地区,老百姓都穷哈哈的,为什么还要他们捐款呢?殊不知,这样的“慈善”确实让地方政府搂到钱了,但失去的民心又是多少呢?

 

       现在,全国的慈善界确实都在关心“慈善法”的制定,慈善立法的根本思想是按十八大提出的“政社分开”的精神,在社会领域让渡出空间,让民间有组织的慈善事业和个人的慈善行为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真是要按税收的办法,让老百姓在纳税之后,再向官办慈善机构缴纳“慈善捐”,那真是属于苛捐杂税了。

 

       最后,本人也常常混迹于慈善圈内的我可以保证,此前绝没有听过慈善立法是为了像税收一样派捐的说法。所以,首先希望是媒体出错了,希望每个人背后都站着65万人的人大代表,更多地给我们一点中国正在走向善治的信心。

 

       责任编辑: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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