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千途旅游

国内国际线路视界山岩旅游业界

搜索

旅游法草案三审: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和强迫购物

业界动态|2013-4-23 20:29

来源:中国新闻网|1487人参与|0评论

字体: 繁体 打印

       中新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 郭金超 余湛奕)23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旅游法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旅游业中“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治理力度,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零负团费”经营模式一般指旅行社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诱导、欺骗旅游者而参团,然后通过诱导、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其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旅游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第三十次会议两次会议审议。在一审、二审中,“零负团费”问题一直是常委委员关注的焦点,草案一审、二审稿也均对“零负团费”作出规定。如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表示,根据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的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零负团费”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对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作出修改:“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草案也同时指出“例外”情形,规定: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李飞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此外,草案三审稿对导游和领队的行为也作出进一步规范。李飞说,草案规定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草案三审稿还相应增加惩罚条款,规定对导游和领队严重违法的实施一定期限的从业禁止,禁止从业期限长达三年,处罚期未满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责任编辑:语燃

微信扫一扫

赞助行者物语 赞助我们
您知道行者物语这些年来一直都是非营利网站吗?我们秉持“思想自由”与“价值共享”的信念,致力于打造一个不受商业操控、专注在读者身上的平台。如果您也认同我们正在努力呈现的观点,请通过左侧二维码赞助我们~

  • 行者物语 责任编辑:语燃
  • 分享到:
    西藏千途旅游
    热点新闻
    人文地理
    经典线路
    环球地理
    户外课堂

  • 行者物语热搜标签
  • 行者物语官方微信
    行者公众号

    北风的微信
    北风的微信

    行者物语投稿 投稿邮箱:317379335@qq.com在线投稿
    © 2011-2024 行者物语(xz.tqiant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合作电话/微信:13518992858 违法信息举报QQ:317379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