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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男子登山失踪3天死亡 家人起诉领队

国内新闻|2013-4-24 16:54

来源:深圳商报|2235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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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驴友小陈参加一家网站的户外活动后失踪,三天后搜救队才找到其遗体。其父母认为,活动组织者在当天发现小陈失踪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导致小陈没有及时得到救助,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1.9万余元。记者昨天从罗湖区法院获悉,目前,此案已在该院立案。

 

  据陈先生夫妇诉称:2012年,其27岁的儿子小陈通过“海角户外”网站,以“开不了口”的网名报名参加“阿潘”发帖发起的“(清明活动11)‘4·3’强驴拉练:大梅沙-马峦山-金龟村-水祖坑穿越”。但同年4月3日,他在参加了穿越活动后,就再也没有回来。

 

  直到清明假期过后,小陈就职的公司发现小陈没来上班,通过联系其同伴才发现他已经失去联系三天。2012年4月5日下午,网名为“阿潘”的活动组织者潘某某才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深圳山地搜救队找到小陈的遗体,经法医鉴定小陈在参加活动的当天猝死。

 

  事后,小陈的父母从坪山派出所了解到,活动当天14时30分,该穿越队伍已经发现少了一个人,他们打了小陈的电话,但没人接,此时小陈可能已经发生了意外。但之后队伍却继续向前赶路,并没有回头寻找。

 

  小陈父母认为,自助式户外活动属于群众性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潘某某作为这次活动的约伴人,是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必要、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他在预见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下,除了拨打小陈电话外,就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轻信小陈只是没有接电话或是自行下撤,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一定过错。

 

  他们认为,虽然小陈的死是由于其自冒风险参与户外活动,并可能由于其身体原因造成,但如果组织者或同行人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小陈就有可能得到救治,而不至于死于非命却无人知晓。小陈应该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但活动组织者潘某某也难辞其咎,应该承担30%的次要责任。

 

  为此,陈先生夫妇将活动组织者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潘某某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9万余元。目前,罗湖区法院已经立案,并将择期开庭。

 

       责任编辑: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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