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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滑雪场摔伤获得赔偿 法院称防护网太短

国内新闻|2012-3-19 18:21

来源:京华时报|1455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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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先生在军都山滑雪场滑雪时摔成骨折,与滑雪场对簿公堂。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滑雪场因保护设施不健全赔偿熊先生8500余元。


  熊先生诉称,2011年2月6日上午,他与两个朋友前往军都山滑雪场滑雪。通过2个多小时对雪质和雪具的适应和在中级道的热身,他与朋友同乘缆车来到高级道。熊先生说,他在滑落过程中发现雪道坑洼不平,下滑过程缓慢,在从雪道左侧向右侧回转过程中,他的左脚雪板脱落,速度和方向失控,摔倒在地上。他的朋友和雪场工作人员发现他无法活动,呼叫雪地摩托车将他拉到医务室。后熊先生被诊断为两处骨折并伴有韧带拉伤,进行了手术治疗。


  熊先生称,军都山滑雪场保护设施安置不得当导致自己受伤,事后滑雪场只提供了一份赔偿上限为3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便不再赔偿,他起诉要求军都山滑雪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等近5万元。


  庭审中军都山滑雪场不同意赔偿,称自身完全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没有过错,熊先生所受伤害属于意外事件,在他滑雪过程中,滑雪场都做出了“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滑雪具”、“初学者勿上中高级雪道”等警示。


  法院调查发现,军都山滑雪场在雪道入口处采用黄色字体警示初级滑雪者勿上中、高级道。雪道两侧均设置了安全防护网,但安全防护网并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因此法院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并实际导致了熊先生损害的发生,滑雪场尽管尽到了一定的警示、提醒义务,但事实上仍然没有排除危险源的存在,未能有效避免危险的发生,应当对熊先生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熊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所带来的高风险,在具体选择雪道时并未根据自己的实际水平和能力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滑雪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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