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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大课堂:什么是公民社会

公益视角|2013-7-5 10:19

来源:炎黄春秋杂志|3596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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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大课堂:什么是公民社会

 

资料图

 

  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是一个社会转型的过程。改革自经济体制开始,经济自由空间的拓展,自然地蕴生了社会自由空间,即伴随市场经济出现了公民社会的成长。国际上学者们在研究世界各国转型历史经验的过程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共识,即认为转型能否顺利和成功,关键是看公民社会能否健康成长。在中国,“公民社会”并没有获得如同“市场经济”一样的合法性,有时甚至被作为制度警惕乃至禁忌的对象,这将不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成长,亦将不利于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

 

  一、什么是公民社会?

 

  所谓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为主体性的社会,也可以说是个人自主性的社会。这里“社会”可在广义、中层、狭义三个范围使用。广义的社会即文明本身,包括这种文明的全部内容,公民社会可以与“臣民社会”相对应;狭义上“社会”即“社团”、公民自组织,公民社会指以各种的公民志愿结社为主构成的社会部门,是与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第二部门”的企业相对应的“第三域”;中层意义上,社会强调与国家相制衡的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各种机制,包括市场经济、结社自治团体、保障公民权的司法体系等。

 

  公民社会的特征是:第一,公民的自主性。现代公民社会是基于个人自主的自组织秩序,古代的公民虽然不具有独立于共同体生活的个体意义,但他的主体性资格仍然体现为一套权利和义务的法权。一方面,公民的含义从一开始就与“自由人”的概念相关联,公民在本质上是属于自己的而不属于任何其他人,这是一个人成为公民,而不是奴隶、臣民、附属物的逻辑基础,公民有自由在法律之内不受侵犯的“消极权利”;另一方面,公民有对公共决策和政治参与的“积极权利”,两方面以前者更为根本,有人用“市民社会”称谓来强调这种消极自由性。最初的公民指古代城邦有资格参与民主治理的成年男性自由民,现代政治发展使得公民成为一种普遍资格,体现了公民资格不断扩展的“文明化”过程。

 

  第二,社会的自治性。公民在本质上的平等自由属性,决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互惠性的,互惠原则是公民社会的基本原则。市场是典型的互惠秩序,自愿的交换使双方的利益均达到提升。同时,公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大量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是人们多元地、自愿参与地解决遇到的问题,互助互惠地满足共同的需求,兴办公共事业等的主要组织形式,这构成人们日常生活的常态和社会治理的主体。

 

  第三,公共权力的分享性。互惠原则同样适用于政治生活,即公民既是被管理者又是管理者,公民作为自由人是服从于自己的统治。如果需要有一种强制性规则(法)或权力(政府),它只能是公民共同协商、同意、民主决定的结果。大到整个国家的民主制度,小到一个社团的治理结构,其内在逻辑实为一脉,就是公共权力由其成员共享共担的民主性。

 

  “公民社会”的理念在中国转型期提出,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意义是,公民社会所形成的有别于血缘家庭关系的公共权力运行规则,这是对人类文明的一大贡献。在历史中,人类自然的关系纽带首先都是血缘,“公民社会”创生了一种新的生活空间,即所有具有“公民”资格的人,在这个称之为“公共”的领域之内,不是沿循父子、长幼、尊从的关系形成社会共同体,而成为平等权利的主体,遵循共同认可的规则,民主地决策公共事务,达成彼此互惠共享的生活。“公”与“私”之间形成清晰的边界,公不能侵于私,也不是延续于私的大家庭,公共成为私权的共和联盟。

 

  区分“公民”观和“人民”观非常关键。在作为全称概念使用的时候,二者有类似的含义,比如全体公民和全体人民可以是同等范畴,但后者只能用于集体概念,不能分解为“每一个人民”,从而失去了针对个体的权利与责任的含义;另外“人民”的特殊用法是与“敌人”相对的范畴,从而注入了可能的阶级因素,如在文革中的“黑五类”就失去了作为“人民”的资格,进而丧失作为一个人的基本尊严和人格。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人民”虽然是一个含有民主意义的观念,当离开每个个体的基本权利和“公民”责任谈“人民”,则可能是有害、甚至是危险的。

 

  二、公民社会是转型的方向

 

  中国的社会转型实质上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公民社会是转型的方向。如何理解现代文明?现代社会以其诸多新特性展示了与古代社会的不同,如全球化、理性启蒙、工业革命、市场经济体制、自由民主政治、法治秩序、民族国家等,这些特性与其说是“西方”特色,毋宁说是“现代”特色。固然,分解其中的元素,在传统社会大多能找到基因,但只是到了现代,它们才被如此地选择出来,关联成体系,得到极大的扩展与实现。现代的成就拉近了人类地理的距离,甚至使得文明的进程也不断加速,财富、信息、技术、创新,以几何数生长。为什么现代社会产生如此的变化?对现代性的各种研究,揭示一个现象,即个人主体性的发生。与众不同的单一个人成为社会的独立单元,个人自主性获得正当价值,是17世纪以后才开始出现的现象,构成现代性的价值基础。现代社会通过确立个体价值,将个人权利作为社会正当性依据,释放了作为独立的个人之能动性,使人成为创造的主体,这是前所未有的社会增长力和现代成就的源泉,是工业革命、资本剧增、民主运动及一系列现代制度孕育、成长的前提。

 

  以个人主体性审视现代文明的核心价值,中国目前面临的社会转型,与其说是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或者不同意识形态的争锋,不如说仍然处在自晚清以来现代性形成的过程之中。无论是从晚清实业强国、立宪改制、辛亥革命,还是到红色革命、改革开放,中国迈向现代社会的步伐一直在继续,而至今现代性的转型并未完成。如果我们用开放的心态和长远的视野来看待种种制度与实践,将其视为转型探索的组成部分,那么可以借鉴的经验便会更多,解决当下问题的视角便更开阔,不必单一地纠结于某条路径,眼光不止停留在经济增长、国家富强,也不简单用“西方价值”把现代文明打成“程序包”搁置一边,而思考其背后的逻辑,反观我们的文明自身:个人主体性在中国怎样形成?

 

  公民社会可以看作是这条道路上的一种实践。面对现代流动性、信息化的社会,传统组织资源已经不能满足,如何建立超越血缘、地缘的社会关系纽带,支撑起“陌生人信任”的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在经济、社会、政治领域形成普遍性的、可扩展的社会秩序,换言之,寻找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路径,是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型必须完成的任务。

 

       责任编辑: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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