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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大课堂:什么是公民社会

公益视角|2013-7-5 10:19

来源:炎黄春秋杂志|3845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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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首先应当承认,中国传统社会在正式制度上没有出现独立于差序人伦的“公民”。中国传统社会是按照“家天下”的模式构建起来的,遵从血缘的亲疏远近,由小家到大家到国家,一层层推演开来,社会关系如同一个“同心圆”。相应地,以儒家思想为正统的社会伦理是家长制的推演类比,以父子比于君臣,公权力的执掌者与人民之间构成“父母”官的关系,并没有形成一套家庭伦理之外的公共生活伦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公”的合法性被专有地赋予了代表皇家的统治者或官员,比如公路、公府、公事,指官家的路、官府衙门、朝廷之事。与此相对是民间之“私”,在公私之间,具有官高民低、官大民下、取公舍私的道德取向,这是社会成为“官本位”而不是公民社会的重要根源。

 

  自晚清以来,逾一个半世纪,“公民”的平等价值已深入人心。实际上从中国推翻王权、确立“民权”开始,已经从观念上确立了其合法性,正如宪法中写入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观对现代中国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已成事实。目前的张力在于,中国在建国理念中将民权提到了极致地位,乃至超出现代民主通常所受到的法治规则、个人私权的边界制约,所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具体的政治社会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程序,从而既有的制度运行不足以支持它为人们提供的社会预期,因而出现制度合法性危机、社会信任危机,甚至文革那样的民权滥用。说到底,目前危机是现行的正式及非正式制度与获得合法性的公民主体观之间落差的危机,是制度现代化滞后的表现,这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质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建立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个人经济自由空间的释放带来第一轮增长;公民社会伴随市场经济兴起,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呈现新的发展高潮,表现出越来越成熟的特征。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环境“五位一体”的建设目标,有步骤、全方位地进行制度现代化建设,应当作为未来发展阶段的核心目标。

 

  四、不能将公民社会视为“陷阱”

 

  中国宪法将“公民”之权利义务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对“公民”的“社会”在官方表述中却少有提及,有人甚至将之视为威胁。典型的观点,一篇文章提出的“公民社会陷阱”说。尽管其后俞可平等学者对“公民社会”的概念和意义做了很清晰的阐述,这一话语似乎还是受到影响、被平添了政治顾忌。为什么“公民社会”会受到警告之声,为什么这个在现代国家活跃的、在中国改革开放中兴起的社会领域会被理解为西方为我们设计的陷阱呢?

 

  “公民社会”的词源始于西方断然不是被警惕的理由,因为包括“市场经济”、乃至“政府”、“公务员”在内的大量外来词汇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的日常用语,“马克思主义”也源于西方。那么,对“公民社会”敏感原因何在?只可能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解释:第一,“权利”之顾忌。许多开展维权工作的草根组织自觉将自己归入“公民社会”的行动。第二,“结社”之顾忌,尤其是政治结社、境外结社。第三,更根本的,是对“公民”意识之顾忌。公民意识的觉醒提醒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意味着对公共事务要求更多发言权,对公权力有更多要求和制约,如果以传统的“顺民”、“良民”作为标准,那么“公民”无疑是“麻烦制造者”。

 

  如此分析,对公民社会的顾忌,很大程度上是对公民作为有自由意志的个体的出现,以及相应带来的权利、结社、民主等要求的顾忌,对公民自主性的顾忌。在制度现实与公民自主的现代观念存在落差时,这种紧张可以理解,但如果努力方向不是加快制度转型,而是回避或打击公民社会,带来的后果是危险的。公民是在政治和社会意义上成熟的人。儿童需要监护人,成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固然,成人要选择权、决定权、行动权,远比儿童难“管”;但如果停留于不具有个体意志、不基于自我责任的“子民”,靠“父母”官形成社会秩序,如何支撑起现代社会?说到底,这种困境,是“家天下”的传统社会秩序向“公民”主体的现代秩序转型中的困境。它的症结,首先涉及监护型政府向现代公共性政府的自身转型。

 

  五、公民社会对转型秩序尤其重要

 

  社会转型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秩序的平稳以及转型的效果。从19世纪后三波民主化浪潮、一百多个国家向现代民主的转型看,一种是革命,当权者被动下台,由社会运动自下而上或外力干涉推动;一种是改革,执政者主导自上而下实现权力分享。两个方向很多时候是交杂的,关键时刻看哪一种行动的速度超过了另一个,同时每一方内部的特征也很重要。回顾世界民主化进程,公民社会不能决定革命的发生与否,但无论社会是否到达革命发生的边缘,公民社会可能提供的社会理性、个体责信、对话机制、民主能力,都是革命的柔化剂。

 

  首先看自上而下的主动转型、执政者改革。中国台湾地区和前苏联的转型是两个典型的案例,台湾平稳步入了民主制度,前苏联则瞬间国家解体、其后又出现强权政治回潮,二者的转型过程有何异同?

 

  台湾在转型前的七八十年代的社会形态非常值得重视,1987年7月“解严”转型发生,而此前1971年《大学》党外杂志论政、1977年中坜地方选举抗争、1979年“美丽岛”人权行动、1986年9月第一个反对党民进党成立经历了十多年的社会运动,尤其是蒋经国后期采取的默许态度,包括得知民进党成立而不抓人、不追究,为戒严令取消时如同顺水推舟,制度平稳落地,做出了社会准备。自“解严”再至1996年“总统”直选,中间又近十年,其时公民社会已非常活跃,民主有了初步成熟的公民根基,余下问题属于制度完善,台湾摆脱了革命的危机。

 

  前苏联转型,戈尔巴乔夫1985年就任总书记,当权七年也进行了渐进改革,包括有限的市场化、政府公开化、党政分开、自由权利、有限选举等,遗憾的是改革过程被党内保守力量的政变打断,联盟解体、戈氏自己以弃职**告终。在前苏联发生体制突变的时候,不仅党内并未建成协商谈判机制,人民也还未走出庇护于党恩、依赖于政府的惯习,尽管他们常常对统治表达不满,却停留于“为什么不做好”的抱怨和“谁能替代它”的无奈,公民自主治理的观念和能力都处于幼稚阶段。体制解体十年后的民意调查依然显示,俄罗斯人支持抽象意义上的民主,但涉及具体程序他们往往更倾向民主以外的价值比如秩序、经济稳定。与台湾的社会准备、制度顺应、法治自由民主顺序渐进相比,前苏联的转型显然是社会准备不足、各种制度变化集中爆发,其转型困境和民主回潮与其说是因改革而至,不如说是因改革步伐与公民社会和其他民主机制的发育不匹配、改革断裂而至。

 

  其次看自下而上的革命。革命的情形其实比改革情况更多,有通过激进的暴力革命形式,法国革命是典型的案例;也有缓和的形式、以非暴力的政治运动主导制度变革,如上世纪80年代末的“颜色革命”,更早的,也是最成功的则是英国“光荣革命”传统的渐进式民主。暴力革命是代价最大、效果最不确定的方式,法国的民主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回看英国,尽管1884年才基本实现男子普选权、迟于法国近一个世纪,但向前推,1832年改革议会,1824年实现结社自由权,1689年签立《权利法案》,1215年便有以法律限制王权的《大宪章》,其乡镇自治、互助社、志愿传统更是源远流长,英国的民主如同在社会中自然生长的结果,所以它累积的民主资源、公民传统也特别深厚。

 

  总结历史案例,如果由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做准备和推动力、由自上而下的改革呼应社会进程实现平稳转型,实是社会之幸。不过,从现实看,革命的威胁仍然时时存在,民主的运行也是一套复合制度。无论基于哪种条件,在转型过程中,能否使流血变成非暴力、使革命变成主动改革;当民主基本制度确立后,如何使民主运转起来、持续下去、效力得以发扬,公民社会的成熟、公民精神的养成,都是有力的支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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