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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曝光旅游价格违法案件 三亚丽江问题突出

业界动态|2013-9-30 13:18

来源:人民网|1626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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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旅游行业价格行为进行的专项检查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会同海南、云南等旅游热点地区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了一批旅游购物店、旅游宾馆、旅行社缔结业内价格同盟,旅游购物店实施价格欺诈,旅行社实施低价倾销(零负团费)和不履行价格承诺等典型案件,并已责成海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发改委依法对查实的39家涉案旅游业相关单位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800多万元。

  国家发改委指出,海南三亚、云南丽江旅游市场暴露出来的零负团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问题,反映出旅游市场“明规则未行,潜规则盛行”,特别是一些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实施固定价格和划分市场的垄断协议,严重限制了业内的有效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旅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查处并公开曝光这些旅游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目的是为了提醒和告诫所有旅游业经营者要切实增强依法经营意识,切实遵循市场规律、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涉案旅游业相关单位受到查处后,纷纷认识到违法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有关案件公布如下:

  一、旅游购物店先虚高标价,再虚假优惠打折。

  水晶、螺旋藻分别是海南三亚、云南丽江旅游购物的特色产品。调查发现,接待旅游团队购物的水晶店、螺旋藻店普遍存在先虚高标价、再虚假优惠打折的违法行为,绝大部分水晶、螺旋藻标示售价都在购进成本价的10倍以上,有的水晶达到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如2013年2月中旬,三亚帝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帝佳水晶购物店)销售商品编码为11370998的发晶吊牌(金钛晶),购进成本价为713元,标示售价为13950元,标价为购进成本价的19倍(不考虑经营费用),实际成交价在标价基础上打8.5折,即11860元。三亚中御水晶有限公司(中御水晶购物店)销售商品编码为A8000005的“黑曜石手链”,购进成本价为5元,标示售价为470元,标价为购进成本价的94倍(不考虑经营费用),实际成交价在标价基础上打8.5折,即400元。丽江市面向旅游团队的螺旋藻购物店,如丽江康诺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丽江永程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康益生物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等,销售每袋(桶)500克/600克的螺旋藻,购进成本价约为35-45元,标示售价为388-408元,标价为购进成本价的10倍左右(不考虑经营费用),实际成交价通常在标价基础上打7.5-8折,约290-320元。经查,这些水晶、螺旋藻购物店对旅游团队客户长期开展打折促销活动,但标示售价在该交易场所几乎未成交过,也无法提供按标价成交的交易记录,这类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打折的价格欺诈行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发改委已依法分别对相关购物店的价格欺诈行为,各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旅游购物店缔结价格同盟,统一价格变动幅度。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到三亚的旅游团队都会被安排到水晶店购物,由于受接待旅游团队需要大型停车场、旅游购物店市场准入受限(定点)等因素限制,三亚市针对旅游团队的4家大型水晶购物店(其中中御水晶购物店于2012年11月初进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经查,为避免同行激烈竞争,2012年5月,三亚铂莱晶工艺品有限公司(海石水晶购物店)主动提出与另外2家水晶购物店三亚帝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帝佳水晶购物店)、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责任公司(昌源水晶购物店)签订协议,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协商水晶价格、佣金标准、市场份额等内容,并就具体操作细节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6月,三家水晶购物店签订了《海南水晶行业自律公约》等协议,约定了统一返佣比例、统一调价幅度,特别是约定了统一分配收入机制,即三家水晶店每月从各自营业额中提取21%汇总,再按三家的市场份额(帝佳35.5%、昌源33%、海石31.5%)进行收入再分配;同时明确建立一个共管银行账户,各存入300万元保证金,以作为违反上述约定的罚金。2012年6月底7月初,三家水晶店开始执行自律公约,开立了共管银行账户,各存入保证金300万元;制作了产品价格目录表,提供给另外2家用于相互监督;每日统计销售收入,各自提取营业额21%的现金汇总后,按照各自市场份额进行收入再分配。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严重限制了水晶购物店之间的价格竞争,特别是实施收入再分配模式导致划分市场的问题,遏制了水晶店的竞争活力。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区分各水晶购物店的违法情节、配合程度等,依法分别予以了处理:(一)海石水晶购物店,对其转移、隐匿、销毁财务数据、证据,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执法所需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法处以9.9万元的罚款,对其发起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4%的罚款,计360万元;(二)昌源水晶购物店,对其转移、隐匿、销毁财务数据、证据,不按规定提供价格执法所需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法处以9万元的罚款,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2%的罚款,计135万元;(三)帝佳水晶购物店,鉴于其在检查中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对其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免除处罚。

  三、旅行社缔结价格同盟,统一对外报价。

  为了避免激烈的市场竞争,近年来,丽江市丽江携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丽江白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8大旅行社集团(其中有2家于2011年加入)在丽江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的牵头组织下“抱团取暖”,就统一对外报价等事宜多次开会协调,并于2009年、2010年签订了旅行社行业自律协议,统一了接待旅游团队的对外报价(包括宾馆住宿价格、综合服务费、餐费价格等单项价格,以及单人包价)。如2010年7月10日至31日期间,各旅行社对来丽江游玩并入住三星级酒店的游客统一报价560元/人。同时,2011、2012年,丽江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还组织各旅行社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在各旅行社之间实施收入二次分配,即按照约定的市场份额比例,分配从各旅行社收入中提取的旅游综合服务费、景点返佣、古城维护费返佣等收入。两年间,各旅行社共计实施收入分配24次,共计分配金额2.27亿元。该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属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严重限制了各旅行社之间的价格竞争,特别是实施收入分配导致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现象,各旅行社不是千方百计提高服务质量水准、尽可能多接待游客,而是想方设法寻求处于分进分出平衡点的游客接待人数,遏制了旅行社的竞争活力。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牵头组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丽江市旅游协会旅行社分会,云南省发改委已依法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对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8大旅行社集团,云南省发改委已依法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之5%的罚款,合计罚款334.6万元。

  四、旅行社先以低于成本的零负团费来报价接团,再通过游客购物等二次消费带来的高额返佣弥补团费亏损

  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招徕、组织和接待游客,再通过后续购物等消费环节的高额返佣来弥补亏损直至盈利,这种经营模式导致“零负团费”问题的存在。如,海南省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2012年团费收入2.57亿元,组团成本支出3.3亿元,团费收入低于成本支出(亏损)7300万元,但佣金收入达1.14亿元;2012年全年所组旅游团中,有79%的团为“零负”毛利。如团号为MJMLCWBJ1202-08SK的五天四晚海口魅力蜈支洲团,向组团社报价760元/人,成本为1148元/人,“亏损坑”为-388元/人。海南同行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团费收入2124万元,组团成本支出6193万元,团费收入低于成本支出(亏损)4069万元,但佣金收入达3795万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所组旅游团中,有51%的团为“零负”毛利。如阳光纯净游A五天游团,报价为600元/人,成本为1177元/人,“亏损坑”为-577元/人。旅行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属于低价倾销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海南省物价局已依法对上述旅行社的低价倾销行为,各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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