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立案难”,环境公益诉讼中,最关键的拦路虎就是“认定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诉讼部副部长戴仁辉律师认为,从科学技术角度来说,环境维权案件中,客观上主要存在“证据保存难、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因此,在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上难以认定。
据他介绍,去年广西河池市龙江镉污染,因为上游采矿企业排放含有镉的污水,导致鱼群大面积死亡,但是村民并没有留存证据的意识,而是听从村里安排,把鱼倒到江里或者填埋,破坏了证据。
“鱼的死亡数量及死因,都难以再取证”,马勇告诉记者,“虽然水里有镉可以检测到,但对个体造成的伤害无法举证”。他还补充,污染的因果关系认定也很难,“比如大气污染,有的是最近排放的,如果不是连续排放,收集证据就很难”。
另外,国家对相关环境安全标准也没有统一规定,比如,污染企业与居民区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就没有明确规定。
戴仁辉曾代理过某企业大气污染的案件,其中,安全防护距离难以确定,是案件的一大难点。据了解,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与企业的经营类别有关,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水泥企业、钢铁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各不相同。其次,还要考虑企业的规模和位置,“是在山区还是平原、周围有没有学校或者医院、以及风向等因素”。
这些,都需要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认定。但鉴定费用通常居高不下,有的甚至高达上百万元,令公益诉讼的原告方望而却步。
“取证难”,也就进一步导致了环保公益诉讼的“判决难”。
马勇承办过这样一起案件,历时20年,法院始终没有审判结果。
事由是当地农民种的果树受到企业排放的污染,大面积受损。“虽然法院已经认定该企业确实存在污染问题,并对农民的果树造成了损害,但在定价、赔偿的时候,发生了鉴定问题”,马勇说,“因为对于损害果树的数量无法认定,一拖再拖,到现在为止,还没判决下来。”
而作为“我国民间组织环保公益诉讼第一案”的云南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从2011年立案至今,才刚刚重新回到庭审程序。
2011年8月,曲靖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被曝光大量堆放铬渣,并有5000吨铬渣被直接倒入水库,致使六价铬超标2000倍。同年9月,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就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事件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于10月19日正式立案,这曾被认为是草根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破冰之举”。
在2012年5月第一次开庭交换证据后,原、被告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协议。但2013年4月,陆良化工拒绝签署调解书,使案件重新回归庭审程序。公益组织将重新开始面对上百万元的鉴定费用。
胡静建议,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经由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限制,但不宜过于严格,以免导致“法律无人实践”的尴尬局面。
目前,法国和德国的做法是赋予具备一定要件的团体以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如消费者团体、商业或工业团体。就此,齐树洁呼吁:“我国可以赋予妇女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以及各种产业组织、专业团体等在环境保护及公众消费等领域的当事人资格。这可以有效地解决卷入环境纠纷的当事人众多、个人起诉‘搭便车’等问题,并能使社团的监督权力获得司法强制的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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