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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户外运动管理 遇险者应承担救助费

业界动态|2014-1-25 22:12

来源:法制网|2543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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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从今年5月1日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为避免公共资源的过度浪费,在发生户外活动救助时,被救助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户外运动安全管理的通告》,并于5月1日起施行。在新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山地、峡谷、沙(荒)漠和河流(湖泊)等自然场地进行具有潜在危险的户外活动,从事涉及人生安全和社会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都要遵守通告的规定。

 

  通告明确,户外运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救援团体和志愿者联动的救援机制。户外运动团体、专业救援团体可依托自治区登山协会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自治区登山协会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制度、自救及求救规范机制、户外运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救援电话。在户外运动中发生危险的,户外运动组织者、参加者应当及时启动自救预案,采取有效的救助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应当及时向专业救援团体请求救助;专业救援团体难以完成救援任务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救援力量实施联动救助。被救助者接受救助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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