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17名驴友私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探险,遇暴雨失联,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十多万元才将17人救出。当地相关机构决定:每名驴友罚款1000元。这些驴友露营所在地位于长滩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风景非常漂亮,但是很危险,都是大峡谷、原始森林。这片区域还未开放,徒步进入很危险,不允许人员随意进入。 ●支持 并不只是经济问题 □奚旭初 救援费用十多万,罚款总共一万七,严格地说这根本不算罚款,甚至连分摊搜救费用都谈不上。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遇险事件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法预见、难以抵御的天灾,另一种是明知是草率行动及可能发生的危险,仍一意孤行最终陷入困境。对无谓冒险,其实不但要承担搜救费用,还应接受经济处罚。这也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国际惯例。在一些国家,就规定如果求救者是因为违规而遇险,政府会救援但不会给救援费用埋单。 为无谓冒险埋单,并不只是经济问题,而同样也是一个提醒:挑战自然,挑战自我,以此彰显人的卓越,勇气值得崇尚。但明知隐患存在,却还铤而走险,这种盲人骑瞎马一般的所谓探险,已背离了挑战的真义而异化为无知的盲动,本身就是危机四伏。说白了,探险成了“散兵游勇”的即兴之作,无知再加无畏,出事几乎是必然的。 任何人都有双重身份,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这决定了他们所做的事,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也必须预见到自己去冒险的地方存在危险性,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而所谓负责,不但要为无谓冒险付经济代价,更意味着不去无谓冒险。 ●建议 需要树立规则意识 □符向军 在户外救援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外或地区,按其惯例或立法,虽然被搜救者一般不会为搜救行动支付额外的报酬,但必须由其或家属担负搜救行动所花费的开销。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有比较完善的保险品种,为户外运动的风险责任“兜底”。 而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备的户外救援体系,也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和险种来规范户外探险活动及其法律责任、救援费用的承担,让户外运动尤其探险活动处于失范无序状态。特别是全国各地时有发生的,因“驴友”违规探险、任性“野游”造成的救援活动耗费,不但被救“驴友”鲜有对救援成本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也鲜见行政处罚责任等,这更是引起公众和舆论的诟病。 因而,及时打上法律补丁,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树立应有的规则体系,改变任性户外探险运动“无法可依”失序无范的局面,并建立相应的保险理赔机制等,对户外运动予以有效规范监管,明晰相应法律责任,合理分配救援成本,都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 ●提醒 不能没有法律依据 □殷国安 对于驴友遇险救援由谁埋单的问题,也引起了一场争论。绝大部分人的意见是,驴友违规探险,应该能够预见行为的危险,其后果理所当然应该由自己承担,而不能过多占用国家税收和社会资源。但也存在不同观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陷入危险境地,政府有无偿救助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尊重生命权的一种表现。政府管理社会,并不能以责任划分经济负担,即使火灾是由公民自己造成的,政府组织救火还是免费的;政府对于跳楼自杀者救助,事后也并未自杀者付费。 对于政府救援驴友的费用埋单问题,现在有两个处置办法:一是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救助的费用承担办法,政府依法救援,也依法收费或者不收费。二是,在明确政府救援义务的基础上,对违规的驴友依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这也有点“两笔账分开算”的意思:政府依法承担救援责任,公民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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