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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变杀生”,法律漏洞需修补

公益评论|2015-11-24 07:32

来源:光明网|2214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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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广江

  一个星期前,浙江台州天台山上的琼台村,有人开着一辆拖拉机,车上载有上千只动物,有狐狸、浣熊、貂……车上的人说,他们是来放生的。一个星期过去了,这些不速之客差不多死了一半,烂在路上,发出阵阵臭味;活着的,一半则开始进村“祸害”,搞得村子里鸡犬不宁。(11月22日《现代金报》)

  有时候,善恶隔层纸,放生不当,善会瞬间变为恶。杭州神秘土豪“放生120万元大闸蟹”事件尚未走远,台州“放生一拖拉机野生动物”事件接踵而至,“放生变杀生”,甚至形成了放生利益链,让人类慈悲情怀屡屡变味,令人深思。

  盲目放生,对小动物来说是一场灾难,对生态环境来说是严重隐患,对当地居民来说是无尽麻烦,没有功德反有罪过。让放生回归本义,莫使“放生变杀生”,大道理天天讲,媒体和相关部门没少费口舌,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放生乱象依旧屡禁不止,根源何在?

  一味指责善男信女的无知、功利甚至虚伪并不客观。无论从唤醒世人的慈悲心来说,还是从保护生态来说,放生习俗都应得到合理、科学的引导,而不是过多的指责。放生乱象频出,除了善男信女无知等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使人们的慈悲心无处安放。

  我国在保护森林、农业、河流、渔业、动植物等方面,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但这些法律或门槛过高执行难度大,或过于粗放缺乏具体处罚措施,难以对放生乱象进行有效规范。

  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来说,有关放生规定并不适用于个人放生行为,只适用于从国外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以及放生的行为。而且,放生单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指定的科研机构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这种粗线条的法律制度看似很严,但其实难以真正起作用。

  规范个人放生行为亟需修补法律漏洞。制度松了不行,有空白不行,过严也不行,所以在修补法律漏洞时要完善细节,使制度充分人性化。比如,若社会有放生需求,应很容易能找到可以提供科学评估、及时指导的部门或机构才行。所以,应鼓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公益组织等参与市民的放生行为,并做好放生后野生动物的跟踪和救助工作。

  无论如何,放生和杀生应该是天然矛盾的两种行为。期待法律制度更加完备、更加人性化,期待相关部门拿出更大更多作为,让社会的慈悲之心不再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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