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穿山甲不弱的适应能力,假如尽快加强保护,而国内还有少量穿山甲野外种群的话,我对穿山甲的未来仍旧看好,预期远远超过江豚等水生生物。尽管我知道,与其说这是预期,不如说是祈祷。
年后在W城和老友小聚。其中一位近几年致力实业,颇有斩获。他邀我夏天与他同去缅甸耍一圈。他刚从那边回来,“第一次吃到了穿山甲。”我楞了一下,问他味道如何,兄弟是个实在人:“怎么讲哩?不记得了,也不觉得有什么好……就是吃过了这种东西呗。”
回上海的高铁上,我就看到了那位“穿山甲公子”的事迹。
一
“香港年轻男子微博晒官员接见照,广西某地官员疑似在办公室烹制穿山甲招待富商子弟”,虽然有网友人肉,但事发数日,很多信息仍未得到确证,特别是一些关键信息,比如所晒的是不是穿山甲,是不是在“办公室”,都还存疑。如此,基于臆测,逢迎一下民间对“权贵无法无天”的不满想象,意思就不大了。
但即便这则新闻中“食用穿山甲”的事实不成立,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中国南方一些地区民间食用穿山甲的习俗一直延续,穿山甲鳞片乃至肉入(中)药也一直合法地大规模存在。主要来自华人的这两大市场需求,成为左右穿山甲(而且是全球多种穿山甲)命运的主要力量。炫耀权力与财富,或犯禁自雄而食用穿山甲的,也许有,只是少数。
每年都有物种灭绝,灭绝的理由各有不同。有些是适应能力太弱,比如大熊猫。有些是“太有用”,需求太大,活活被打光,如当年的北美野牛。有些却又是“太没用”,正常情况下也没有商业市场,受到生境变化以及各种杂七杂八因素影响,种群数量降低,岛屿化,人类若不在乎,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即卒。比如濒危的黑脸琵鹭。
黑脸琵鹭
若一个物种没能成功地实现(商业化)驯养繁殖,那么对它生存状况影响最大的,大体有三种因素:自身适应能力、猎捕强度、保护力度。
结合穿山甲的具体情况摆一摆。
这几天穿山甲的新闻特别多,科普的也不少,估计很多读者已经注意到,在中国,本土的穿山甲,在最近的资源调查中,已经罕有野外观察到实体的报告,洞穴也都是多年前的老洞穴。可以判断,穿山甲野外种群即使有,也应该是在一个非常窘迫的境地。
但是,真不能因此说穿山甲是一个脆弱的物种。穿山甲分布遍及亚非两大洲,在普遍实行“一胎”(每年)的情况下,曾经保持了相当庞大的种群,在华南与东南亚,“房前屋后、农林果园”,几乎无处不在。应该说,穿山甲的适应能力,都是非常强的。
根据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数据,中国穿山甲的数量在过去21年里,下降了90%;中科院动物所曾岩博士提供的信息是,“20世纪60年代至2004年,中国境内的中国穿山甲数量减少了89%~94%”。而根据2008年一项调查显示,我国穿山甲数量“大致在25100到49450只之间。”
从这几个数据,再结合目前“我国每年对穿山甲的需求量高达200000只”的估计数字,可以大致肯定,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中国本土穿山甲种群数量,至少在百万数量级以上,很有可能更高。
种群数量在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物种,说它自己不争气、太脆弱,让那些长期数量在三四位数徘徊的物种情何以堪呢?
二
穿山甲自己很努力,甚至有得天独厚的适应能力,但它胆小的习性和单一的防护措施,虽然不惧虎豹,对人类来说,却几乎找不到多少比它更容易捉的动物了。能与之相近的,大概只有曾经存在于毛里求斯,“又肥又懒又笨又馋”迅速被人类捉光食尽的渡渡鸟。
人类为什么要去捉穿山甲,而不是鼠兔?除了容易下手,分布普遍,就是因为穿山甲对人类“有用”了。“有用”,又可以说“有价值”。什么是动物的价值?二十多年前,我上大学时,用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学教材,很多内容脱胎自更早的驯养繁殖及特产加工等教材,里面涉及动物价值,几乎清一色地:肉可食用、毛皮可利用、头角(或其他部位)可入药。你去看《动物志》,很多动物最醒目的也无非这几项。较新的教材,才开始注意加入“科研价值”“美学价值”等等,至于这些价值的权重几多,是否不过是教材编著者的妄念,只有天知道了。这种情况,在今天当然有了很大改观。
穿山甲主要的用处,一为食用,二为药用。其实,又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范畴。
穿山甲肉不好吃——至少我认识的不少食用过穿山甲的“食客”都这么说。即便好吃我也不一定会吃。穿山甲是病毒和寄生虫比较严重的野生动物之一。虽然因为工作的便利,曾经尝过不少野味,但大学实习时,有一次解剖了野外捕捉的姬鼠,看到其体内大量寄生虫,即使重口味如我,也忍不住现场呕了一口。
肉不好吃却有人趋之若鹜,排除极少口味独特者,要么食用者太饿,要么这肉有另外的作用,值得硬咽下去。
我曾写过一篇关于人为什么“喜欢”吃野菜的文章,讲到对野菜“风味与美味”的强调,很多是下意识地将采食野菜这一被迫行为事后合理化。动物野味与此类似。最开始可以肯定是饥馑导致的“饥不择食”,到后面又自我暗示、美化成“口味独特”。我甚至怀疑,尽管缺乏数据,但从“20世纪60年代至2004年,中国境内的中国穿山甲数量减少了89%~94%”这个事实判断,在1960年代之前,穿山甲在现今流行食用的诸省,未必是能上大雅之堂的食材。而1960年代本身,也确实是诸多“不择类而食”的起点,包括树皮、土、秸秆,都有记载。有人曾记述她妈妈的回忆:1960年代到1970年代,物资匮乏,分到的一点猪肉根本不够,一次家人从山里抓到一只穿山甲回来,全家人满足地大吃了一顿。她在回忆的时候,反复说:“穿山甲的肉真是甜啊,怎么会那么甜呢?”
考虑到当时人们补充蛋白质的强烈本能,穿山甲肉既多,又好捕捉,当然可能成为优先目标。
大约穿山甲的真实味道实在不敢恭维,所以如今对穿山甲的评价最多也就是风味“独特”。这不足以成功将食用穿山甲的行为合理化。那么,穿山甲另一个“用处”,就显示出价值了:“穿山甲为我国特种药用动物之一,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其鳞甲、肉均可入药。其药用部位主要为其鳞甲,药材名穿山甲,是名贵的中药材;穿山甲肉也供药用,药材名鲮鲤。穿山甲性微寒、味咸,具有消除溃痈、搜风活络、通经下乳、消肿止痛等功效。”
穿山甲鳞甲
穿山甲鳞甲入药,关键词是一个“通”,通经通乳,据说与穿山甲擅打洞有关。至于“大补”之说,来由不详,只怕也与穿山甲同一特长相关。
又一个食药两用的典型,既有“大补之功”,在无需野味补充蛋白质的当下,这一想象中的功用足以支撑、延续对穿山甲的食用需求。偏偏这一功用,即使在中医典籍中,也是没有依据的。
至于穿山甲鳞甲的药用功能,固然有《中国药典》的支持,但起点也不过是“以形补形”或类似的脑洞大开。从现代医学的角度,其疗效与大多数中成药一样,缺乏双盲实验等检验流程,同时也不存在有效成分,这一点还不如阿胶,至少有个“胶原蛋白”说事。化学分析下来,穿山甲鳞甲的成分与人的脚趾甲区别不大,烧灰炮制后还容易重金属超标。
这样的一种药材,因为大体对人体无害(不像雄黄汞之类),而且价格够贵(每克十几元),利润够高,有些医生会在不必要的方子里加一克,以提高销售额,由此成为中药的基本药材之一。官方公布的数据,“2008年到2015年,年平均消耗总量达2.66万公斤”,相当于数万只穿山甲因此丧命。这还是“合法”的数据,另外的走私、假货,就无法统计了。
因此,我特别同情穿山甲。君子无罪,怀璧其罪,正如庄子寓言所表,有些动物因为对人类“有用”,不得不付出生命代价,越是有用,越难自保。但穿山甲确属无妄之灾,导致它灭族的“有用”,全是构陷与想象。而对这些很容易辩解的“谎言”,穿山甲自然无嘴难言,人类文明如今日,竟也没有办法正本清源。一个数量很可能曾达到千万级别的物种,竟在短短数十年间,即将毁灭于人类匪夷所思的妄念下。
三
当然,人类也在保护穿山甲。中国本土穿山甲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而在这次“穿山甲公子”事件中,很多国人通过公开报道注意到了一个国际组织: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关于这个组织的很多具体信息,现在已经不算生僻,读者可以自行搜索了解。我在这里讲几个信息点。
CITES列了三个濒危动植物物种名单:附录I、附录II和附录III,濒危程度不同,附录I濒危程度最高。这三个名单,隔一段时间就修订一下,供各国政府参考。
这里说一下附录I和附录II。一个物种在附录II时,是可以在管制下进行国际贸易的,但到附录I,就不能国际贸易了。自1994年起,所有种类的穿山甲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ETS公约)附录Ⅱ,被认为是全球受到非法贸易威胁最严重的哺乳类动物。2016年10月初,CIETS缔约国大会已通过“所有八种穿山甲物种提升至附录Ⅰ”的提案。这意味着,全球穿山甲得到最高级别保护,禁止一切国际贸易。
CITES管的是国际贸易,这和国内吃穿山甲有什么关系?因为没有国际贸易以及走私,中国人就不大可能吃到真的穿山甲,也不大可能用到含穿山甲鳞甲的中药。中国本土的穿山甲种类,已经几乎看不到了。现有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大量穿山甲胴体、鳞甲,都通过国际贸易或走私才进入中国——主要是东南亚和非洲的穿山甲。当然,亚洲的渠道早在2000年就实行了“零配额”,非洲穿山甲的引进也十分罕见,因此很多省都说,现在消费的是库存。
在国际贸易被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在存量之外还有新的穿山甲资源增加,只有一种可能:走私。
执法机构每年都查获大量的走私穿山甲,有用于食用的胴体,也有用于药用的鳞甲,但没被查获而流入市场的也不会在少数。
2014年广西查获的走私活体穿山甲
问题在于,各省存量,监管部门很长时间都没办法掌握。由于之前穿山甲制品贸易并不违法,所以合法与非法来源的制品是混杂在一起的,除非极为较真,否则包括执法部门在内,既不会知道某份穿山甲鳞片是国内原产库存,还是合法来自东南亚或非洲,又或非法来自国外。按照CITES的相关要求,有关产品是要被标识的,但实际执行情况很差。
那么你说这种中药材如何监管呢?你不知道它的种类、来源、库存,监管部门没有办法确认这些,就只能指望举报或其他案件扯出连带。但是,大部分市场主体包括消费者,连穿山甲鳞甲的真假都未必能搞清楚,更别说来源、种类了,举报什么呢?多么无奈的悖论。
有这么多鳞甲被剥下来,自然也有足够多胴体,扔了也可惜,如果可能,当然也会想办法物尽其用,创造价值。但对于食用穿山甲的管理,局面似乎要好一点。尽管在SARS之前,穿山甲也是保护动物,但那时的“合法食用”要普遍得多。按照最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要废话,吃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者为食用而收购,就是违法。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也做了专门规定。注意,这里没说药用,因为药用而收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特许的——在中药行当,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不过,一个现实问题是,有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比如虎纹蛙,也就是田鸡,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又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国家明令禁止猎捕和销售,就算是贩卖人工养殖的虎纹蛙,也要办理相关手续。经营人工养殖的虎纹蛙一律要到渔政部门报批,获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后,方能从事相关经营项目。但在实际执法中,如果严格执行相关法条,执法成本太高,效果也不一定能达预期。
虎纹蛙
按照中国的规定,CITES附录I的物种在中国,是参照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来对待的,就是说你不小心吃了一只附录I的国外动物,比如来自南非的穿山甲,理论上,和吃了一只大熊猫的肉差不多。同样,附录II的物种,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执行。但是,如果是中国土产的物种,不管在附录I还是附录II,都按照在中国的保护级别执行。所以,假如你在国内冒险非法吃了一只穿山甲,如果是中国穿山甲,你就吃掉了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如果是南非穿山甲,因为不是中国土生的而且列入附录I,你的麻烦就大了很多,要参照中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处理。
当然,只是理论上。中国本土的穿山甲,已经不大会在餐桌上见到了。但在中国穿山甲被宣布功能性灭绝前,这一现状还是令人尴尬:接近灭绝的本土物种保护级别却低于数量更多的异国物种。中国重点保护动物的名录太不与时俱进,由此已经产生出很多问题了。
穿山甲从数量巨多的物种到近乎绝灭,是足够荒诞的事情,但荒诞得很现实。穿山甲不像江豚,江豚属于“无用之物”,没有什么渔人特意要捕捞它。穿山甲有极为巨大的消费市场,有相当成熟的渠道,还有合法药用的护身符。要求林业部门或其他某一个部门,迅速实现有效管制,很不现实。况且,还有不同部门之间有意或无意的不作为,地方保护,各种难料因素。
这类物种获得解脱的惟一途径,是实现商业驯养繁殖。老百姓并不傻,能用钱解决的,为什么要犯法?可惜,这一努力还没有足够成果。
另一种办法是釜底抽薪。假如能明辨穿山甲所谓“大补”与“通经”的药用价值究竟有无,像宣扬现代价值观一样大张旗鼓地普及科学认知,穿山甲的无妄之灾或可减轻——只不过,同样很难。
鉴于穿山甲不弱的适应能力,假如尽快加强保护,而国内还有少量穿山甲野外种群的话,我对穿山甲的未来仍旧看好,预期远远超过江豚等水生生物。尽管我知道,与其说这是预期,不如说是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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