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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事故责任如何分 爱好者应有安全意识

业界动态|2012-12-26 20:51

来源:北京晨报|1509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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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冬寒冷,滑雪是很多人户外活动的首选,由于滑雪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滑雪场上受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海淀法院调研纠纷案例,提醒滑雪爱好者分清责任,理性维权的同时,更应有安全意识。

 

  冒险受伤 风险自担

 

  小王第一次走入雪场非常兴奋。凭着自己身强体壮,协调性好,小王在慢行道上滑了两三次后就上了高级道。高级道下行过程中,小王失去控制侧身栽倒在滑道上。后来滑下的李某做出常规的躲避动作后,雪橇撞到小王。小王经诊断后发现自己腰部挫伤,便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最终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舒怡法官表示,小王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滑行能力,过于自信尝试高级滑道的滑行,将自身陷于危险中,存在主观过错。李某在发现小王倒地后进行躲避,对小王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且小王也不能证明腰部挫伤是因李某雪橇撞击造成的,故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碰撞 互担责任

 

  王某、赵某在某滑雪场内滑雪过程中双方发生碰撞均受伤。王某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赵某经诊断为右眼钝挫伤。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眼镜等损失1万元;赵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整容手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赵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法官说法

 

  对于事故的发生,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明。由于双方发生碰撞的原因无法查清,故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对于损失互负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碰撞发生时一方的主观过错更大,那么法院将按照过错比例厘清责任,以此承担损失。

 

  服务缺失 雪场担责

 

  李某在滑雪场等候上索道,由于没有及时抓住牵引杆,李某被带倒。雪场在索道服务区内没有安排足够人手,致使李某未被及时清出索道运行区,被随后到来的牵引杆击伤头部。李某起诉滑雪场,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头部受伤的主要原因,要求赔偿医疗费1500元。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滑雪场管理人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滑雪场内,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和医护尤为重要。如果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自己也存在主观过错,比如进行危险动作表演、不佩戴好滑雪护具等,受害者的这些行为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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