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 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支出范围,且征收标准低
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层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权利金费率也高达12.5%。对此,专家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
问题五 专项资金无法满足生态修复实际需求
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专家观点
同时,由于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理,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难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
由于我国资源开发的历史特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既有历史的旧账,又有不断产生的新账。过去矿山企业开采的利润都上缴国家,企业只负责生产,过去企业产生的生态损害旧账,要企业自己背负显然是不合理的。胡振琪认为,对历史的旧账(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损害),应由国家作为补偿者负担补偿与修复的责任。可以通过设立“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基金”,逐步恢复治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矿山生态损害,实现对过去生态损害旧账的补偿与修复。
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向正在生产矿山企业征收废弃矿山生态补偿费。根据相关研究,生态补偿费的标准应为吨矿售价的1%以下,其实质是由生产矿山主为当代和祖辈矿业开采所造成的生态损害的历史旧账,给予一定补偿或称义务性赞助。同时,改革现行的矿山企业成本核算体制,将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补偿与修复费用纳入矿山企业成本。在现行的矿山企业成本核算体制中,矿山企业的生态环境补偿与修复费没有纳入矿山企业成本,企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成本没有内部化,不利于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和促进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应进行改革。
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在采访中,一些专家认为,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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