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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

生态文化|2013-11-1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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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理论困境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必然面临种种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而造成这些理论难题的原因在于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立论基础,是消除存在论之“是”与价值论之“应当”的区别,从“是”中直接推导出“应当”。作者指出,人类之所以应当保护生态自然,最终是出于对人类全局的、长远的生存利益的终极关怀。

 

  生态伦理思想产生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学者对生态伦理学的研究也已有十几年的历史。应当承认,这一理论的研究对于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各种困境和危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由于这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因而它不仅需要具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而且需要具有深厚的伦理的和哲学的素养。这就使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因此,这一研究领域仍然是一个争论颇大的领域。在直接的实践中,在是否应当保护生态自然的问题上似乎是没有分歧的。但是,一旦追问这一道德规范的深层理论基础,分歧便马上显露出来。这些分歧的实质,是人道主义同自然主义的对立。在这个意义上说,生态伦理学研究中的理论冲突集中表现为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同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的冲突。自然中心主义(或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把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稳定和美丽”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目的和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终极尺度。与此相反,人类中心主义(或人道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则把人类整体的长远生存利益作为生态道德行为的终极目的和尺度,把人道原理作为生态伦理学深层的价值论基础。我认为,只有人道主义的生态伦理观才能合理地确立人对自然的道德行为的伦理基础,而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却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如果这些理论难题得不到合理解决,这种伦理观存在的合法性就将受到怀疑。下面提出的几个理论问题,正是使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陷入理论困境的理论难题。

 

  一、关于能否从“是”中推导出“应当”的问题

 

  能否从“是”中推导出“应当”?或者说,能否把“应当”完全还原为“是”?这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所面对的一个最主要的理论难题。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把生态自然规律(“是”)作为人类保护自然的道德行为(“应当”)的终极根据,因此,如果它不能令人信服地从自然规律之“是”中推导出道德行为的“应当”的话,那么,这种伦理观受到怀疑就是不可避免的。

 

  从“是”中推导不出“应当”。这一原则自休谟提出来以后,康德在对道德他律的驳斥中也遵循了这一原则。20世纪元伦理学的研究也表明,“价值判断中就算有描述性因素,但最具特色的行为既不是经验的,也不是逻辑的。”“这就再一次证明了一个道理:从事实判断推导不出价值判断。”英国哲学家赫尔认为:如果一组前提中连一个命令句都不包含,那么从这组前提不可能有效地推导出命令性结论。英国哲学家摩尔也把从“是”中求“应当”看成是“自然主义谬误”。

 

  这里的“是”是一个存在论的概念,指事物存在的“事实”、事实固有的客观属性和客观规律性;“应当”则是一个价值论的、目的论的、伦理的概念,它表示的是伦理的规范和人的实践行为的选择。从逻辑上说,事实(“是”)要能够有效地充当行为的理由,就必须以某种价值判断为前提。事物的存在属性只是一个“中立”的事实,它只就自身的关系来说无所谓“好”,也无所谓“坏”,因而不能充当行为的理由。“应当”或“不应当”的道德选择直接依赖的正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因此,如果缺少价值论的根据,单从存在论中是找不到道德原则的根据的。

 

  然而,在美国生态伦理学家罗尔斯顿那里,“是”与“应当”的区别则被不加证明地轻而易举地消除了。他认为,从“是”到“应该”“是一个瓜熟蒂落的价值飞跃”。“这里的‘应该’并不是亦步亦趋地从‘是’中推导出来的”,“但同时,‘是’与‘应该’的截然二分又不复存在了”。罗尔斯顿也承认,这的确“令伦理学家困惑而又惊奇”,但是,他仍然坚持认为:“我们只要拂去了盖在‘事实’上的灰尘,那里的‘价值’似乎就会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罗尔斯顿的这种解释,对于习惯于理论思维的伦理学家来说,是不能不感到困惑而惊奇的。

 

  消除“是”与“应当”的差别,用“是”解释“应当”,是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的立论之本。国内持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学者,一般是立足于“合规律的就是合理的”这一哲学信条来消除“是”与“应当”的差别。他们认为:“人类实践活动的自然生态阈限规定了人类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就是说,人类行为的“应当”是由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极限决定的。这显然是用“是”解释“应当”。这种用生态规律对人类行为的制约性来说明行为的目的选择的论证是不合逻辑的。人类实践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不是为了实现自然规律。抛开人类利益,人类就没有实现外部自然规律的义务和责任。人并不是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实现自身的有意识的工具。当然,人的实践行为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这是正确的。但是,“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不等于自然规律就是人的行为目的。实际上,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极限(自然生态阈限)只是决定了人“能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正是不能违背客观规律的真正含义),而不是决定了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它只是决定了人的某种行为选择的客观“可能性”,而不是“必要性”、目的性,即不是“应当性”。生态自然规律决定的“能做”往往是多种可能性的总和,是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其中有些可能性(能做)是符合人类目的(应当)的,有些则是不符合人类目的(不应当)的。可见,“能做”与“应当做”并不是一回事。“能做”什么是由外部自然规律决定的,而“应当做”什么则是人的价值选择(目的)决定的。前者由自然原理所决定,后者由人道原理所决定。可见,从“是”中推导不出“应当”。

 

  我们说离开对人类利益的关注,就不能从“是”中推导出“应当”,这并不意味着“应当”与“是”毫无联系。我们只有承认了生态规律的真理性和不可抗拒性,才能发现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对人类生存利益的价值性,因而为了人类的生存利益才能得出“应当保护生态自然”的道德选择。就是说,从人类长远的生存利益出发对生态自然事实(“是”)的价值评价,是把生态自然的“是”同“要保护生态自然”的“应当”联系起来的价值论基础。自然主义的生态伦理观要抛开对人类利益的关注,企图从生态规律之“是”中直接推导出生态道德之“应当”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这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面对的最主要的理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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