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自然界的“内在价值”
自然界(或生态、生命)的“内在价值”概念,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一个核心概念。对自然界的内在价值的确认,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论基础。这种生态伦理观要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单纯用自然事实(“是”)解释必须保护生态自然的道德要求(“应当”),就必须把自然生态事实本身说成是有价值的,而且这种价值是离开人类评价者而“自存”、“自在”的。这种伦理观认为,只有生态事实具有不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自存”、“自在”的价值,生态自然才是值得我们尊重和保护的。相反,如果把自然界的价值看成是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外在价值”,就是人类主观主义和人类沙文主义。这种被解释为以自然界自身为尺度确立起来的价值,是自然界(或生命、生态)的“内在价值”,因而这种价值是自然界本身自足的。
这种伦理观坚持自然界有内在价值的理由如下:
(1)自然之物的价值就在于它们存在本身。具体论证是:“自然之物的价值不是由人类赋予的,而是它们的存在所固有的。自然之物的存在本身即代表了它们的价值。”“自然之物不是为人类而存在的,它们先于人类而存在。”“自然之物的价值具有内在性,人类不能去规定它,而只能去认识它、利用它。在人类认识它、利用它之前,它们的价值对于人类并非无。”
这种观点显然是把价值论同存在论等同起来了。它所进行的“价值观革命”,实质上是把价值概念的本来涵义去掉,把存在概念的涵义加到价值概念上。当进行了这样的“变革”之后,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实际上只是自然存在)就是先于人类而存在、不依赖于人类评价者、自然界本身固有的了。按照这种观点,世界上一切存在物都是有价值的,只有非存在(无)才是没有价值的。这显然是难以说得通的。
(2)合乎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合规律性”被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看成是自然界具有内在价值的重要根据。它认为,自然界中的任何物种(也包括作为生命存在条件的无机物)在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因而就都是有内在价值的。在这里,生态自然的合规律性被看成了价值存在的根据和尺度。
从“合乎生态规律的就是有价值的”论断可以推导出下面的论断:由于把生态规律看成了价值尺度,因而一切自然物就都是有内在价值的。这是因为一切自然物的存在都是合规律的存在;自然物一旦不再合规律,它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就必然灭亡。这就又回到了“存在的就是有价值的”论断。
由于天然的自然界不能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因而人类只能依靠对自然界的人为改造才能维持生存。但对自然主义伦理观看来,对自然的改造就意味着对天然的生态系统的“破坏”,意味着对内在自然价值的“毁灭”。根据这种观点,有人竟得出如下结论:“自然界关于创造有头脑的存在物——人这个地球的居住者——的试验是错误的”,人是地球上生命界进一步演化所完全不必要的存在物。如果人类以某种方式消灭自己,同时又不给其余的自然物带来损害,这才不会破坏其他生命的权利。
实际上,自然物的“生态价值”最终也是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自然物具有两种价值:第一,自然物对人具有“工具性价值”;第二,自然物在生态系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我们可以叫它“生态价值”。例如,一棵树在被砍伐之后可以做家具,这是它的工具性价值;此外,如果这棵树在自然界生存,它对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我们叫它生态价值。这是两种不同的价值,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二者等同起来,或否定后者的存在。这两种价值具有下列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第一,自然物的工具性价值是指自然物直接对人的实践具有的意义(作为改造对象),而自然物的生态价值是指自然物直接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所具有的功能。第二,工具性价值只有在“毁灭”了它的生态价值之后才会形成,而生态价值则是只有在它还没有作为工具性价值被消费时才能得到保持。在人类直接的现实的实践中,这两种价值存在着对立和冲突:要使自然物具有工具性价值,就会使其失去生态价值;而要保持其生态价值,就不能把它作为工具性价值消费。这就是我们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对人类无限占有和挥霍自然物的欲望和行为进行限制的根据。但是,从终极的意义上看,生态价值也不是与人类评价者无关的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尽管生态价值在直接的实践中与人的消费需要无关,而与自然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有关,但是,自然物的生态功能最终只有同人类的生存利益相联系时才具有价值的意义:只是由于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是人类生存的必要前提,因而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平衡具有功能性作用的自然物才具有价值性,即自然物的生态价值最终仍是对人类生存的价值,因而在终极的意义上它并非是自然界的自足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可以把生态价值叫做“中介性价值”。通过自然物在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功能的中介,个别自然物(如一棵树)才与人类生存利益相联系,因而具有生态价值性。否则,自然物就只有工具性价值。
(3)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功能关系就是与人类评价者无关的价值关系。这是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论证自然界内在价值的又一个理由。这种观点认为:“事物之间的价值满足,不仅仅局限在彼此有用,更重要的是受到自然选择、制约和强制作用形成彼此相互依存的价值关系。”“实质上,无机自然、人、植物、微生物都互为价值关系。”这样,自然主义价值观就把价值关系推广到一切自然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上去了,从而把一切存在论的关系都变成了价值关系。
价值概念本来是用来表示同存在论关系不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关系的概念,价值关系是一种不同于存在论关系的一种特殊关系:存在论意义上的关系是一种自在的关系,而价值关系则是发生在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客体适应主体要求(而不是主体适应客体要求)的关系,是主体以自身需求为尺度对客体的评价和选择关系,是主体的“为我性”的表现,因而是一种“自为关系”。存在论关系是建立在自然原理基础上的,而价值关系却是建立在人道(人的生存之道、发展之道)原理基础上的。现在,自然主义价值观把一切存在论意义上的自然界的自在的相互依赖关系都说成是价值关系,这就使价值概念失去其本来意义和特殊性,因而价值概念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既然一切关系都成了价值关系,价值概念就没有特殊意义了,其存在也就没有必要了。
自然主义价值观离开人类评价者来寻求自然界固有的“内在价值”,这是不合逻辑的。价值不是事实、存在,也不是事实、存在固有的存在属性,而是事实、存在对人的“效果”,这种“效果”不是事实自生的、自在的、固有的属性,而是事实或事实的固有属性同评价者关系的产物。例如,“花是红的”这是一个存在论的事实判断,而“花是美丽的”才是一个价值判断。“红”是花的固有属性(自性),“美丽”则不是花的固有属性,而是花的固有属性(红)对主体的“效果”,是主体对花及其固有属性(红)的评价“后果”,是事实与评价者关系的产物。“花是美丽的”这一价值判断,不仅依赖于“花是红色的”这一客观事实,而且还依赖于人们对红色的偏爱与选择。由于有了“红色是美丽的”这一价值选择的前提,花才有了“美丽”的价值属性。如果人们讨厌红色,就不会有“花是美丽的”价值判断,花也没有美丽的价值属性。因此,要确认某个存在物及其固有的存在属性是有价值的,就必须以某种主体的选择与评价为前提,否则它就始终只是一个存在论的事实而非价值。价值作为主体对客体评价的“后果”是在评价中形成的,是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说“自然不是为人类而存在的”是对的,因为这是个存在论的命题。从存在论上说,自然确实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但不能把这个存在论的判断作为否定价值依赖于人类、并“为人类而存在”的根据,说“自然物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类评价者”是不正确的。因此,自然主义生态伦理观的价值观是不能成立的,这也是这种伦理观的理论困境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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