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大陆公民赴香港工作
应香港私人公司雇佣赴香港
1.雇主持填妥随附的从外地招聘工人的请求书和初步申请表,然后连同其他支持该项申请的文件,交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以便考虑是否批准申请。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1)商业登记证;
(2)公司注册证明书;
(3)最近的财务报告;
(4)详列本地工人及其所支工资的名单;
4.一般而言,签证申请书应交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雇主须同时安排工人签署1份雇佣合约。
应外资企业机构雇用赴香港
办理出境手续,须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境外邀请证明,雇用机构证明,雇员工作证,还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对雇员出境意见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雇员出境意见的证明。
2、中国外资企业因企业业务需要,派遣聘用的中国员工赴香港、澳门地区从事业务活动,首先须报请地方人民政府经贸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赴香港、澳门地区的手续。申办时,递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审查证明、外资企业证明、境外邀请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员工出境意见证明等。
因业务关系赴香港工作一段较短时间,如出席某些活动,或到某机构受训,到大学学习等的人士。他们的临时因公护照,有效期为1个月至2年不等,期间只准许出入境各1次。持因公护照赴香港短期居留者,若停留香港时间长达半年,则可获港府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无论长驻或临时居留,在延期期限到后,便需离开。
(2)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
(3)具体要求由香港聘用单位规定。
应聘方式有两种:一是由香港聘用单位直接聘用;二是由有关单位向香港用人单位推荐,这些单位是:香港华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中成香港有限公司等。符合应聘基本条件者可向上述公司提出申请。申请人经香港聘用单位录取并经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赴港手续。
(1)被聘人员与香港聘用单位的合同;
(2)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的批件(复印件);
(3)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政审批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履历表及须审查的其它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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