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还是个野蛮国家
跟许多发达国家相比,美国动物法规的缺乏效率就显得更为突出。例如英国,如果没有获得国内事务国务大臣的批准证书,就不能从事动物实验;而1986年的动物(科学程序)法则明文规定,在是否发给实验计划之批准证明书时,“国务大臣应在动物所受不利之影响与由此所可能获取之益处间做衡量。”在澳大利亚,由具领导性的公立科学团体(地位跟美国的国立卫生研究所相同)所研议出来的“实行法”,要求任何动物实验都必须获得某一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的赞同始可。这一类的委员会必须有委员是关怀动物福利,而又受雇于该动物实验之机构的人;该委员会还必须有委员独立于任何动物实验之外。该委员会必须提供详尽的原则与条件,包括如何衡量一项实验的科学或教育价值以及由此实验对动物福利产生的潜在影响。再者,如果实验“可能造成的痛苦是医学或兽医通常会用麻醉药的”,则就必须用麻醉药。澳大利亚的“实行法”适用于所有须获政府允许的研究人员,并且此法涵盖维多利亚、新南威尔斯与南澳大利亚的所有实验人员。瑞典也要求实验人员要获得委员会的同意,而委员会则须包括实验界以外的人。美国国会科技评估局在审读了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丹麦、德国、荷兰、挪威、瑞典、瑞士和英国的法律后,于1986年宣布:
为这项评估所审读的各国法律,大部分都比美国的法律对实验用动物更具有保护性。此外,动物福利鼓吹者也在运用可观的压力促成更强化的法律,而许多国家,包括澳大利亚、瑞士、西德和英国正在考虑做重大改变。
事实上,在美国这项宣布以后,澳大利亚和英国已经通过了更强化的法律。
我希望这项比较不致被误解。这项比较不是在说澳大利亚和英国的动物实验都没有问题,其实问题还很大。在那些国家,潜含的益处与对动物造成的伤害之间的“平衡”,是以对动物的物种歧视态度出发的,因此使得对动物的关怀不可能跟对人类益处的关怀站在平等的立场。我之所以把美国的情况和其他国家的情况相比,只是为了显示,不仅在动物解放者的眼中美国的标准太低,而且在其他发达国家的科学团体的眼中也是太低。让美国的科学家同仁的眼光来看看自己是颇具疗效的。我在欧洲与大洋洲所参加的一些医学与科学会议中,常为一些科学家对我说的话而感到汗颜。他们说,我对动物实验方面的看法,他们并不完全同意,不过……他们接着会用吓坏了的声音说他们到美国来旅行时所看到的一些事情。无怪在声誉不错的“新科学家”杂志中一位作者最近谈到美国时,说“这个国家,就以其对保护动物的法律来说,还是一个野蛮国家。”美国曾在立法排除对人的奴役方面落后于其他文明国家,而现在又在立法约束对动物奴役的残暴行为方面落后于其他文明国家。
1985年对美国动物福利法的小幅修订改善了犬类的训练规章和猿类的居住条件,但对于动物实验的控制却完全不得其要。该法修订版规定设立常设动物委员会,但动物实验者的免受干扰仍然未变;所以,该委员会对动物实验无权过问,形同虚设。
不论怎么说,动物福利法虽然通过已20余年,其执行却几近于无。农业部长就从没有把动物福利法的规章沿用到老鼠、鸟类和作为研究用的畜牧动物身上。原因可以假定是农业部从来就没有足够的检查员去检查猫、狗和猴子这类的动物,更不用说鸟类、老鼠和农场动物了。正如科技评估局所说:有些人认为现在的动物福利法“主要使命在防止或减轻实验用动物的痛苦;但基金和人事一向就无法符合这些人的期望。”科技评估局检查了112个动物实验场所,发现39%连向负责监察任务的农业部分支机构登记都不曾。更有甚者该局报告说,真正未做登记的可能比此更多,因之,未受监督、未受控制的动物实验相对的也就更多。美国的动物实验规范现在可以说是闹剧连篇:表面上这项法规适用于所有的实验用温血动物,但用科技评估局的话说,其有效性却“可能对很高百分比的实验用动物不生作用。”该局接着说,许多物种被排除在该法的保护之外,“显得是对国会意志的一种挫折,也显得是超越了农业部的法定权威。”在一向谨慎的评估局来说,这样的话算说得很重了,然而,3年过去了,什么也没改变。不错,1988年,美国首屈一指的科学家专案小组的一篇报告,确曾提议使该法规有效性遍及所有的温血动物,但却遭到回绝,而回绝未附任何理由。这一个例子可以看出美国科学家们在改善其所使用的动物方面所持的反对力量。
所以,闹剧还没有要谢幕的迹象。问题是这闹剧一点也不逗趣。毫无任何理由让我们认为老鼠比天竺鼠、食鼠、兔子或许多其他别的动物更对痛苦不够敏感,或在运送与居住方面更不需要最起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