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地球第三极”、“世界屋脊”的青藏高原,有着独特的人文环境和自然地理环境。这里气候的主体特征是寒冷恶劣,变化万千,自然灾害频繁,生存条件严酷,生产方式落后。早在势力极盛的吐蕃时代,人们已经对恶劣的环境问题有所认识。唐咸亨元年(670),唐大臣仲琮入朝介绍吐蕃情况时说:“吐蕃居寒露之野,物产寡薄。乌海之阳,盛夏积雪,暑*[甬+毛]冬裘。随水草以牧,寒则城处,施庐帐。器用不当中国万分一。”至清代时,尽管这种状况没有太多改变,但美丽的草原、茂密的森林、丰富的动植物生态资源,却生生不息地哺育着以藏族为主体的各族人民,人们对自然的无私贡献怀有感恩之情。同时由于高大山脉连绵起伏,纬度和高海拔的缘故,产生了一些小气候和悬殊甚大的地域环境,地区差异性大。神秘莫测、气象万千的气候因素,极其严酷的生存环境和十分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对自然灾变的不可抵抗性和人们对自然的认识程度低下等诸多因素交织在一起,很容易使这里的居民产生对自然的恐惧、敬畏、崇拜等复杂的心理。再加之宗教信仰的缘故,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淳朴的自然生态观。
以青藏高原为中心的藏区的人们都有着对自然山林崇拜的习俗,由于民间宗教信仰和自然崇拜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农业生产方式的维持是以森林的存在为前提的,人们对森林的砍伐也是有节制和有规则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观念上。他们没有将山林置于掠夺的地位,而是非常重视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他们把山、树和森林看成是自己的保护神,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山体、砍伐或在这样的山林中放牧。因为在藏族的眼里,所生存的土地及土地上的一切生物,不仅有着生命,而且有思想、有个性,有嗜好,一如人类所有的一切。在这块土地上自古以来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平等相处与相互交换的关系,人和周围的一切像邻居一样和睦相处,而且共同恪守和维持着一个协定,这就是自然向人类提供生活需要的一切,而人类则用祭祀仪式去供养自然。在藏族的眼里,自然界是一个有生命的整体,因此反对任何形式的破坏。当然,这并不是出于与现代科学有关的自然生态平衡的理性考虑,而是那种在自然条件下和藏族与生俱来的先验的直觉所感受的,这种感觉与所生存环境的一山一水、一草一木,以及所有的生灵,都有着情感上的交流。正是在这种交流中,产生了对生态加以保护的意识。这种意识后来被新兴的佛教“广弘慈善”、“呵护生灵”的教义观念化和契约化,以致最终形成这块土地上传统文化中某些颇具特色的内容和形式。
清代,高原北部的祁连山就被看成是“西宁、凉州、甘州、肃州周围数郡之镇山,山生杉松、橞松,山之草木、牲畜、禽鸟,人无敢动者,动则立见灾祸。附近蒙古、熟番,以及牧厂人等,俱皆敬畏戒守,不敢妄行”。该山周围的蒙藏牧民,放牧至山前时,如同拜谒活佛。人们从很远的地方就下马步行,一边前行,一边还磕头作揖,口中不停地念诵着佛经或“六字真言”。由于这样的一种自然崇拜习俗在人们头脑中已根深蒂固,就养成了一种护山行为。在山的垭口或高处,人们将山脚下石头拣来堆成石堆,作为祭祀山神的处所。在进行这些活动的过程中,人们自始至终保持肃然静默,惟恐惊动山神。雄伟的喜马拉雅山更是藏族心目中的圣山,山上有柏树、檀香树和多磨罗树,还有牦牛和各种名贵药草。在密林深处,栖息着老虎、狮子、犀牛和大象等各种野生动物。面对圣山,人们更是伫立仰慕,保护备至。人们的护山做法有使山上的花草树木不被毁坏的意愿,同时也保护了山体不被轻易挖掘开垦。在高原藏区除了耕作农田之外,任何挖掘土地、改变山川自然原貌的做法,都会视为是对神灵的亵渎和冒犯行为。如祁连山附近的大通一带,有清廷官办的扎马图金厂,产金最多,时人谓青海金矿为中国冠。“当日出时,人与马皆成黄色,盖金已浮于地面矣”,其利诱惑许多人前往私自开采。但是“惟地权属于蒙番,阻力横生”,不能达到目的。这种现象一直维持到民国时期,依旧是“公家不封闭而蒙番自行封闭”。蒙藏民族的传统习俗保护着金矿不被胡乱开挖。
在高原藏区,因宗教信仰的缘故,人们对山水树木的崇拜就很自然地成为一种生态保护行为,尤其是寺院周围的山林、树木、草场等都是保护的对象,著名的活佛还颁布有禁令。咸丰十年(1860),摄政热振呼图克图次臣坚赞发布命令说:“为保西藏地区风调雨顺,得以丰收及保护土质等,在彼地区的神、龙住地——山、海和红庙(神鬼住地称之为红庙——引原书注)等地方,需埋神瓶、龙瓶及药丸(为求雨而做,用布包起——引原书注)等。”青海湟中塔尔寺周围属于寺院的嘉牙滩、海玛沟等处草场,草木茂盛,历来规定只能“遵守牧畜,不准开垦”。这里地处脑山,山体连绵,气候温暖,春季雨水充沛,山间多泉,溪水淙淙。如果辟为农田,则会破坏植被,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致使良土变成沙砾,而且“水源势必浅涸”,最终是不能牧也不能农。几百年间,为了保护这片草地,塔尔寺僧人除了日夜守护外,还对周围村庄的民众进行劝说,阻止垦殖。自清中期以后,寺院还不断上书官府,以求得保护。然而最终由于“时代过度(渡),人心不古”,“强召开垦”之事屡屡发生。为保护甘南拉卜楞寺周围的树木不被砍伐,地方也出台了一些保护措施,“业经布告,无论属公属私,不得滥行砍伐。如有正当用途,须由设治局许可,方准砍伐。否则罚办,并传知各村庄头人知照”。又由于拉卜楞地区风高气寒,仅于迤东避风蓄热之地栽植树木才能成活。此自然现象,不被当地藏族人理解,反而“番民迷信甚深,谓无树处若栽以树,天定加之不祥”。所以拉卜楞一带的林木虽受保护,但不增不植,也日渐减少。
当然在藏区除了保护植物外,也重视对动物的保护。顺治五年(1648)五世达赖喇嘛就颁布了禁猎法旨,“圣山的占有者不可乘机至圣山追赶捕猎野兽”。延至民国时期,十三世达赖喇嘛又向藏区各寺院颁布了“日垄法章”,规定每年“从藏历正月初七至七月底期间内,寺庙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动物,违者皆给不同惩罚。总之,凡是在水陆栖居的大小一切动物,禁止捕杀的文告已公布,文武上下人等任何人不准违犯”。同时说道:“为了本人的长寿和全体佛教众生的安乐,在上述期间内,对所有大小动物的生命,不能有丝毫伤害。”当然除了捕杀外,宰杀牛羊等牲畜的行为在藏区也不是没有的,传统不是用刀,而是用绳子扎住牛羊鼻口,令其窒息而死。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也是用刀的,如祭祀、会盟、殡葬时就可以用刀。不过人们又赋予该行为特殊的含义,即意味着神既然有权利创造万物,也有权力毁坏万物,用刀实施血祭,就是显示神灵权力和威严的象征仪式。另外,藏区的人们对于可食的动物在分类上也比较严格,并形成一种定式。除了某些有特殊功用的动物、食物禁忌外,所有被人们饲养的动物都可以食用。因为这些动物正是为了食用而被饲养的,而那些野生动物在传统观念上是不可食用的,它们被认为是大自然的一员,与人类享有同等的地位,理应得到人类的保护。
如上所述,历辈达赖喇嘛和著名活佛们都曾颁布了许多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的法旨、命令。与这种禁令相呼应,各地方也颁布了具体的执行法规。如青海刚察部落的法规就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捕杀一匹野马,罚白洋10元;打死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旱獭),罚白洋5元。甘南甘加部落法规规定:在甘加草原禁止打猎。若外乡人捕捉旱獭,罚款10—30元。本部落的牧民被发现捉旱獭,则被头人审问,让其发誓;果真捕猎者,罚青稞30升(每升5斤)。理塘部落法也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生物。若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罚50元,雪猪或岩羊一只罚10元,獐子、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诸如上述的规定还很多。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规定的背后,还有极其强烈的宗教信仰和习俗支撑着规定的严格执行。凡有违背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本部落首领、寺院僧人及部落长者都要集体对当事人进行审问。在这种时候,部落的所有人均会到场观看,人们会当众嘲笑、羞辱犯禁者,公众的力量迫使犯罪者向大家一一求饶,诚心认错,并被处以经济赔偿。这一结果使得犯罪者在精神上所受的伤害长期萦绕在心头,其本人也成为众人鄙视和躲避的对象而被疏远。这种不成文的习俗在客观上的重要作用就如一把法律的利剑,维护着藏区自然与人之间关系的平衡。
对于牧民来说,一方面要保护草原和草原生物,另一方面又要适当利用草原,发展畜牧业。为此,各部落划定了自己的牧地界线,要求在自己牧地合理放牧,保护草地持续生长,同时也禁止到别的部落草地上去胡乱放牧。于是,形成了维护各部落草场的法规。在藏区几乎每个草原部落都有保护自己草场的责任和义务。乾隆五十九年(1794),八世达赖喇嘛在给桑颇恰多旺秋的封文中就提到了桑珠颇章对所属领地的“山川河流的草、水、木三者的主权及阻止乱放牧的权力”。也提到了新开垦的土地“冬夏灌溉用水等事,须按以前判决及水约条文来办”等情由。草原部落在保护草场的同时,许多部落还采取积极措施,主张种草植树,改善生态环境。如帕竹地方的朗氏家族绛曲坚赞万户长在其教谕书中指示部落民众说:“在我们全部土地和势力范围内,每年要保证栽种成活二十万株柳树,要委派守林人验收和保护。人人要管好无穷无尽的宝藏,发菩提心和植树。由于所有地方和沟谷林木疏落,所以划分耕地要根据时令季节,不要拔除树根,要用锋利的镰刀和工具划界,划界后要植树。”
青藏高原是世界上海拔最高、面积最大的内陆湖区之一。这里高山冰川得到充分的发育,分布着众多的淡水湖、半咸水湖、咸水湖和盐湖。这些特殊的自然景观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被当地的人们视为神湖加以崇拜。如位于高原上的中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就极其神秘地被当地民众视为神湖。湖里生长着湟鱼,学名裸鲤,湖边的鸟岛每年聚集着大量候鸟。祖祖辈辈居住在这里的牧民视鱼鸟为神物,不轻易捕捉和惊扰。每年春季,当湟鱼从湖中游到入湖的布哈河等河道产卵时,牧民们还要驱赶趟河的牛马,惟恐牲畜踩了河中之鱼。当地的这种习俗民风,也得到了清中央王朝的认可,朝廷多次赐封、派人前往致祭。雍正四年(1726),清廷就派官致祭,修筑碑亭,封“青海水神”为“灵显宣威青海神”。并规定每年的七月十五为祭海日。
具有中华水塔美称的青藏高原,还是黄河、长江、澜沧江的发源地,这里水系纵横,河网密布,水资源十分丰富。尤其是元明清以来,中央政府不断派人对黄河探源,更加认清了河源水系的分布,也在探寻着河源奔腾下泻后对下游区域的影响。特别是清王朝在康乾年间的两次探求河源,不能不说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恶化后长期受河患之扰有一定的关系,河工防务成为康熙皇帝最头痛的事情。历辈皇帝为求治河良策,在筑堤防洪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祈求源头神灵的护佑。雍正十三年 (1735),雍正帝就遣太常寺卿王泭到黄河源头举行祭祀活动,企望通过祭祀的煨桑烟火,达到“神明默护于上游,以致庆全河之顺轨”的目的。
清中央政府对高原藏区生态保护法规的认可和重申也表明了藏区从宗教习俗观出发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通过社会控制的形式而加以程式化和具体化。雍正十一年 (1733),清廷令青海办事大臣达鼐以藏区原有的不成文的习惯法为根据,从《蒙古律例》中摘选了部分条款,汇编成《番例六十八条》,其中的许多内容就与藏区原有的保护生态的习惯法相吻合。如保护牧区草原的法规规定:“草原上纵火熏洞有人见者,其人即罚一九牲畜。若延烧致死牲畜,照数赔偿。致死人命,罪三九牲畜。若系无心失火,以致延烧所见之人,罚失火之人牲畜五件。烧死牲畜,照数赔偿;烧死人命,罪一九牲畜”。对于无辜砍杀牲畜者,“除赔偿外,罚一九;误射马匹死者,照数加倍,未死者罚二岁牛”。对越界抢占草山、胡乱放牧者也有惩罚规定。
不可否认,藏区的人们出于对自然的敬畏与感恩,养成了一种非常自觉地保护自然的行为习惯,人们在灵魂深处也意识到,一旦违背了这一习惯,就会被自然惩罚,就会遭灾。这也是藏区长期的社会公众心理结构。这种成分一旦被社会统治势力所利用,就成了社会控制的强力,再加上人们对自然的崇拜、与自然平等和谐的理念、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定势,共同构成了高原藏区社会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意识和行动。随着社会的发展,藏区社会习俗中的迷信因素在淡化,但作为一种环保意识,仍起着有益的作用。
综上所述,清代的高原藏区以宗教为主体意识的保护自然生态的行为和现象很多,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青藏高原许多珍贵的树种、兽类、鸟类与鱼类等的生长,保持高原生物多样性的作用,维持了生物界正常的食物链,使生物多样性优势得到发挥,维护了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就今天来看也只有在高原腹地青南藏北还为野生动物保留着一片天地,在高原东南的密林深处保存有稀有的植物物种。当然我们不能说这就是一种生态环境意识,但它又确实是一种祖祖辈辈留下来的维持生存方式的观念和行为,尽管这种思想多少只是出于维护文化传承的本能。一旦生活环境或生产方式中的某一项因素发生变化,如人口出现缓慢增长,或经济利益所趋,不自觉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就会出现例外。当然要把我们上述所讨论的高原藏区的生态保护与今天已经引起重视了的人地系统、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相比较,前者的开发中介作用较小,也就是马克思所讲过的“劳动”的作用力尚没有在人对自然的改造中得以合理施展,不过这又与畜牧业经济类型的特征有很大的关系,属于另一个层面的研究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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