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追求“天人合一、仁爱及物、慈悲为怀”主张人与万物的和谐,反对任意杀戮、虐待动物。恻隐之心,要从善待动物做起。只有当所有人都不再忍心虐待动物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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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禁戴鹿胎冠子,及无得辄捕制造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王朝之一,也是生态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的重要时期,当时的有识之士对此就有些思考和探索,对生态环境表现出或自觉的明确认识,或朦胧的肤浅见解。从朝廷到地方也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植被资源、湖泊水土资源及野生动物资源的积极措施,颁布了许多禁止砍伐林木、捕杀野生动物的诏令,并对违禁者施以严厉的惩罚。
宋代有相关的机构与法律,规定“民二月至九月,无得采捕虫龟,弹射飞鸟。”为了保护动物,还下令收缴捕猎工具,宋太祖时期,禁止岭南地区捕象,作为配套的措施,命令地方官收缴当地的捕象工具。
仁宗景祐年间(1034—1038年),朝野内外兴起戴一种用孕鹿肚所制作的冠帽,甚至妇女也戴此种帽子。一时间杀鹿取胎、贩卖鹿胎、制作冠帽成风,震动了朝廷。景祐三年(1036年)仁宗诏令:“臣僚士庶之家,不得戴鹿胎冠子。及今后诸色人,不得采捕鹿胎,并制造冠子。如有违反,并许诸色人陈告,其本犯人严行断遣;告事人,加采捕鹿胎人支赏钱二十贯文;陈告戴鹿胎冠并制造人,支赏钱五十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
从捕杀、制作、戴帽也即从生产、流通、消费三方面加以杜绝,同时又鼓励陈告,给陈告者以金钱奖励。这些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堵住这一流行趋势。李攸《宋朝事实》卷3记这条诏令颁布的时间是在景祐元年(1034年),最后说道:“自是鹿胎无用而采捕者亦绝”。可见诏令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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