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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权利”到环境伦理的反思

生态文化|2013-11-1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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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权利”到环境伦理的反思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一个逐步深入、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从“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到“大地伦理”,使人类逐步认识到了人与自然万物同属于一个“生命共同体”,从而人类对“自然权利”有了更明确的解析。在“自然权利”运动的推动下,“自然权利”的内涵得到前所未有的丰富和发展,它对于今天指导人类进行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有重大现实意义。

 

  当前,加强环境保护、注重生态平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为了实现本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所关注的重大问题,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也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终目标。而今天,为什么要保护自然,又何以能实现,其实这是一个历史的话题。今天,追本溯源,从历史的角度来反思环境保护的渊源,对实现环境发展的可持续性,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自然权利”说的起源及基本内涵

 

  “自然权利”这一专业术语是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的。人类认识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不同时期人们对“自然权利”释义的不同。提到“权利”一词时,它总是与人或人类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即有它的特殊的规定性和特定的使用范畴。因此,在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无论是作为一个社会法律关系,还是作为道德关系范畴,特别是就“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来考虑时,权利只能局限于人类或人类社会领域。

 

  1.1.“天赋权利”的最初途释

 

  “天赋权利”或“天赋人权”是17世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哲学家洛克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倡导人权解放运动首先提出的,它的基本含义是人生来就是平等的,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也就证实了最早的“权利”一词指的就是人权,即人类的认识只是局限于“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其实早在公元3、4世纪时,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哲学家就认识到这样的哲理:人是先于政府或其他文明秩序而存在的,这种原始的自然状态是根据某些基于存在和生存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他们把这种原则称之为“自然法”。

 

  3世纪时,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就提出“动物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为自然法包括了自然传授给所有动物的生存法则;罗马人也由此推出,假定存在着(除人类以外的)另一种道德体系,即“动物法”,也是合乎逻辑的。上面所说的“自然法”或道德体系,也就是处于朦胧状态的“动物权利”意识,只不过直至后来出现了“人权”的思想,才有了更明晰的解释。另外,虽然这里只是提到了把动物包括进这种“公正”的概念之中去,但这种微弱的“广延共同体”的思想使在20世纪70年代的“森林与其他自然客体在法律面前应当拥有地位”观点的出现就显得不很突然。

 

  而其他意义上的“权利”思想,即和人类社会同等意义上的“权利”范畴内的自然权利,不可能存在于动物生活领域或其他生物生活领域。

 

  澳大利亚哲学家帕斯莫尔认为“权利思想完全不适用于非人类的存在物,人类之外的生命认识不到彼此之间的责任,也没有能力交流对责任的看法。这一事实意味着只有人类道德才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荒野只有工具价值,当然人类应该以负责任的态度来加以讨论。也就是说,大自然的确不拥有权利,但为了自己的幸福而保护大自然,把生态伦理学当作某种人际道德来加以讨论是正确的。”罗国杰认为“所谓动物的权利,并不是他们生而俱有的。而是人赋予他们的,人类之所以赋予植物或动物以权利,并不是为了植物或动物本身,而是为了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

 

  因此,并不否认“自然”权利的存在,而是从人类自身的“权利”问题出发,即谈到自然的权利,不只是权利主体的改变,其本质与人类社会的“权利”有根本的区别。因此,可以说,这只是一种借用,或类比的用法。同时,也必须承认,人类对于“权利”含义的解释也不可能至少不能全部在自然那里找到。

 

  1.2“动物权利”的突破和认识自然的起始

 

  在历史上,很多宗教都倡导“生命意识”。仁慈主义者对任何生命都持有敬畏的态度,他们把对动物的残忍行为视为人所犯下的错误,从宗教的角度看是一种罪孽。哲学家纳斯认为,“原则上,动物所拥有的生存和成长的权利,与我们及我们的孩子所拥有的权利同样多”。英国的劳伦斯最早提出的“畜类也享有权利”的观念,是伦理上的重大进步。但他反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也反对激进的仁慈主义者。仁慈主义者的行为在18世纪由民间运动逐渐发展到为保护动物权利立法的斗争。1876年,使用活体解剖成为争论的热门,最后迫使政府立法调节,要求必须用麻醉药把动物实验者的痛苦降到最低的程度。

 

  另外还有素食主义者的禁猎行为等,他们和宗教的仁慈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动物权利的保护和动物权利解放运动;虽然还只是局限于动物的范畴,但它促进了人类从“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向“开明人类中心主义”的转化。这是人类伦理思想的重大进步。

 

  2.自然权利的基本特征

 

  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一个历史的过程,从突破“人类中心主义”到“大地伦理”伦理思想的诞生,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人类在曲折的发展中发现大自然同样存在“权利”,认识到人与自然的“统一性”。综观各个时期的自然权利理论,人们发现“自然权利”有以下特征:

 

  2.1自然性

 

  自然权利是自然意志的表现,它源于自然运行的法则,任何违抗自然意志、违抗自然运行法则的,对自然权利的侵犯行为,最终都会遭到自然力量的报复与打击。自然性是自然权利的本质特征。

 

  2.2.一致性

 

  所有生物按照生态规律的存在都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任何生物都有生态学规律规定的存在权利,同时,也有生态学规律规定的义务、自然意志、自然法则。自然力量是不允许任何生物只行使生存的权利而不履行存在的义务;也不要求任何生物只履行存在的义务而不行使存在的权利。

 

  2.3.平等性

 

  在自然权利上,所有的生物无贵贱之分、高低之分和优劣之分异,决不因其数量的多少、出现时间的早晚、拥有力量的大小、进化层次的高低而不同。自然这一伟大的造物主既不偏爱也不歧视任何一个成员,任何生物都不可能长期获得超越生态学规律之上的生物生活特权。

 

  2.4.相对性

 

  在人类出现之后,自然中的其他权利主体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在生态系统中,面对着自卫的、能动的人类,其他的生物往往无法通过自发的活动直接实现对人类的权利和自然道德义务要求,而必须通过作为自然义务主体的人类的配合才能实现,人类义务的履行,对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

 

  勿庸讳言,人类作为自然道德的义务主体,在自然活动中意味着对自然道德义务的履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扭曲必然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扭曲,人类自然生活史的悲剧,是人类社会史悲剧的延伸。因此,人类的社会文化存在方式必须和自然的存在方式相适应,人类的社会文化运演规律必须服从自然的运演规律。

 

  3.“自然权利”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在人类对自然的认识不断发展的同时,各种关于“自然权利”的理论也发展起来,它既为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提供理论的指导,同时它也在人类认识的推动下不断深化和发展,使“自然权利”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得以深化。

 

  1世纪初期,笛卡尔的“灵魂与肉体的二元论”思想代表了当时人们对自然的普遍认识程度,他把人由于具有灵魂和意识能够思考而与动物区分开来;提出了动物感觉不到痛苦的理论,认为动物只是一种机械的“自动机”,他坚信人类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笛卡尔因此还成了活体解剖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这是对除了人类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东西可享有人类平等的权利思想的真实反映。

 

  在笛卡尔主义盛行的同时,另一种与其截然相反的新的理论也在发展,这就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观,即动物是有感觉的,它能够体验痛苦,感受快乐。他倡导仁慈对待动物、尽量减少动物所遭受的痛苦的思想;他反诘道:“问题的关键,不是它们能推理或说话吗,而是它们能感觉苦乐吗?”但他同样认为,动物低于人类,不值得人去尊重和关心,动物的利益是可以牺牲的。他们的这些认识还只是停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认识层面。

 

  美国著名的哲学家雷根则全面地阐述了“动物权利主义”思想。第一,动物与人类一样,具有天赋价值,人类与动物最关键最基本的相同之处就是都是生命的体验主体。第二,动物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权利论不仅局限于人类的范围,动物与人类具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动物应该获得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的同等权利。这样,雷根把动物的权利与人类的权利等同起来,这是人类在道义上对动物的最大平等,是对动物权利的大解放。

 

  而与此同时,被称为“自然权利运动的先驱”的法国著名的哲学家史怀泽,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理论”,其核心思想就是“敬畏生命”理论。他认为万物都是可受尊敬的生命,自然界的任何生命都与人类一样,具有同样受到尊敬的权利。他把自然万物归结到同等生命的集合,从而使人类的视野得到巨大的扩大。而罗尔斯顿的“自然权利观”则显得更明了、更彻底,他对“自然权利”的解释更具体,更丰富。他着重强调了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自然权利”的产生以及表现形式。

 

  第一,“权利观”。罗尔斯顿认为权利产生于关系。人之所以存在权利,享有权利,就是因为人类生存的社会处于人与人交往的关系之中。而同样如果没有人类与自然、自然界各个组成部分内部之间发生关系,也就不存在“自然权利”之说;权利不存在于自发性的大自然中,权利附着在感觉之上,在人们关心自发性的大自然时,动物的权利对人类不具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动物的权利不是天赋的;因此,不管人类对有感觉的生命产生有害或有利的影响,我们都必须承认,任何生命都拥有某种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权利。

 

  第二,“不干预”思想。他要求必须尊重物种自由的适应选择的思想。人们在干预自然的行为中,试图对其施加普遍仁慈的责任,这种行为过于强硬和主观而且有限,大自然作为一个最佳的适应之地,这是一种带有痛苦成分的善。比如,由于山涧涨水,堵住野鹿的去路而导致一些鹿溺水而死,大部分的人肯定会想方设法为其引路,而实际上这就是人类对大自然的不合理的干预,当然这里与仁慈主义的论点是分开而论的。

 

  综观整个自然权利意识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直至当今环境问题成为摆在全人类面前的共同的重要的课题,这个过程其实很漫长,很艰辛。从“狭隘人类中心主义”到当今天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大地伦理学”,这是人类伦理思想发展的重大飞跃。“自然权利”理论丰富的内涵也说明了其本身对人类的重大意义。但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人类在认识自然的过程中,通过纠正或改正自己对自然犯下的罪行或错误,在把自己当作自然有机体中平等的一员,在维护自然权利的同时,人类也在维护自身的利益,在捍卫这个自然万物生存的空间,从而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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