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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

2015-2-3 09:41|查看:2724|评论:0|字体: 繁体

基督教(耶稣受难)

基督教耶稣受难

宗教自由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社会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社会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和传统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社会的迫害或歧视。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或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宗教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俗地说,宗教信仰自由即指一个人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这种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种教的自由。而宗教自由的范围更广,还包含独自或与他人一道、公开或私下敬拜的权利,以及参加宗教仪式、宗教活动和宗教传道而无需担心遭受政府或社会其他团体迫害的权利。

现代定义及其来源

现代的宗教自由的定义的基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八条第一项: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作为一份条约性的文件它在批准国内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现代的宗教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的根源在于民权与神权的分离:一个国家管理社会的总体,但它不介入每个人的信仰和政治观念,它保障每个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观的权利。

历史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有过不同的类似于宗教自由的概念、条约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为一个国际性的人权概念是在20世纪中产生的。最初正式提出这个新概念的是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1941年他在美国国会上建议联合国的成立的发言中提出了四个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后来被明确为宗教自由。而罗斯福将这个自由提高到这个地位则来自于美国《权利法案》和美国历史上对宗教的一贯开放和自由的态度。

宗教自由的范围

所有人都有权利参加与某一宗教或信仰相关的敬拜或集会及建立和维护从事这些活动的场所。

保护全体公民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有可能保护实行宗教自由所需的其他权利,如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

真正的民主国家确认,必须尊重各宗教信仰的不同,政府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护宗教选择自由,即便有得到确认的国教。民主国家的其他做法还包括:

不干涉宗教出版物、宗教教育或布道的内容。

尊重父母决定子女宗教教育的权利。

禁止煽动针对其他宗教的宗教暴力。

保护少数民族、宗教少数派和小语种人口

允许人们享有与其宗教信仰相关的休息日和按其信仰庆祝宗教节日。

在不同宗教的成员就各种问题寻求共同点并合作解决全体人民面临的各种挑战的过程中,允许跨宗教运动蓬勃发展。

使政府和宗教负责人、非政府组织和新闻记者享有调查宗教迫害问题的自由。

尊重宗教组织自由参与公民社会和为社会作贡献的权利──办宗教学校、医院和照顾老人以及进行其他有利于社会的项目和活动。

20世纪前的历史

古希腊和古罗马

一般来说,欧洲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多神教国家对其他宗教比较宽容,虽然如此,亵神罪在希腊和罗马都存在,对神表示不敬或甚至嘲弄可能被流放或处死(比如苏格拉底以此罪名被处死、亚里士多德以此罪名被流放)。塞琉古帝国征服巴勒斯坦后以武力实施强硬的种族净化政策,强迫犹太人改信古希腊多神教,违者处死。罗马帝国前基督教时代针对特定的宗教(如基督教、犹太教摩尼教)发起官方迫害,对基督徒的官方迫害主要由尼禄、图密善、奥理略、德西乌斯、瓦勒良、戴克里先等皇帝发起,此外更有地区性的迫害与来自社会上的误解、歧视、私刑和污告。313年君士坦丁大帝发布米兰诏书宣布基督宗教合法,标志着罗马帝国的统治者对基督教从镇压和宽容相结合的政策转为保护和利用的政策。但是君士坦丁只是扶持基督宗教,但并没有苛待包括多神信仰内在的其他合法宗教,也没有限制他们担任公共职务,甚至多次在敕令和法令中重申这一点。 他宣称:“就让那些受蒙蔽的人们享受和平吧,就让每个人保有内心想要的东西吧!就让谁也别折磨谁吧!”

君士坦丁去世后,他的儿子积极的企图使基督教成为国教,在341年下令禁止异教的祭典,346年下令禁止到异教的庙宇参拜,352年更下令将参与异教祭典者处死。

欧洲中世纪

在西欧中世纪大部分时间天主教是大多数国家的国教,除国教以外,外教一律禁止,很多时候把同一宗教的其他派别视为异端一并禁止,宗教迫害极其严重。犹太人也经常因为宗教的原因而受到迫害。

宗教改革后在天主教新教国家间爆发了多次宗教战争。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中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查理五世第一次允许帝国内的领地统治者们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宗教。他们的臣民则随其君主选择其宗教。

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美国《独立宣言》影响宣布法国公民享受信仰自由。随着欧洲其它国家神权与民权的分离这个概念也渐渐在其它欧洲国家普及。

中国

在三皇五帝时期有类似一神论的信仰,但在春秋战国以后,神被视为民意的化身,宗教被视为民意的一种表达方式,故本土宗教道教的教义比较宽松,对其它外来的宗教也比较宽容。中国民间信仰始终有将各个宗教混在一起的趋势。自从西汉著名儒生董仲舒提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应该“罢黜百家,表章六经”,得到汉武帝的赞同后,儒家成为中国社会的统治思想,与忠孝等政治准则不符的宗教信仰全部要加以改动来适应中国社会。即使虔诚的佛教徒依然保持祭祀祖宗、祭祀天地等信仰。《西游记》中也说过“没有不忠不孝的神仙。”

但同时宗教斗争和迫害也有发生,佛道之争从民间一直延续到朝廷。比较著名的大规模的宗教迫害有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同时从教义和组织上有可能威胁到统治者地位的宗教也往往被打为邪教而受迫害,比如白莲教。

另外,虽然中国民间本身比较宽容,以及始终有将各个宗教混在一起的趋势,但是对于一些外来宗教、或是从新帝国主义国家传入的宗教,产生抗拒的反应,产生了很多歧视甚至是实际迫害。例如在义和团事件中,不少中国新教徒及天主教徒被杀死,甚至是传教士也不能幸免。

20世纪以后

美国

美国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了美国政府不能“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确立了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代表。在美国,天主教和基督新教的信仰是自由的,然而在2001年的9·11事件后,美国对伊斯兰教穆斯林的宗教自由进行了一定的干涉。智库“美国进步中心”发表的一份报告显示,2001年至2011年之间,美国有7个基金会斥资在美国煽动反穆斯林的仇恨,花费超过4200万美元。美国人对穆斯林的好感度逐年下降。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数据表明,超过一半的美国穆斯林感觉自己受到美国情报机构的特别监控,其调查表示,超过四成的受访者称自己曾受过骚扰。

同时,存在着基督教极右武装团体如上帝军和三K党等。恐怖主义者发起的恐怖袭击偶有发生,2012年威斯康辛锡克庙枪杀案就是一个例子。

法国

法国是典型的天主教徒占多数的国家。自1905年实行严格的政教分离法,法国政府以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为由,在公共场合禁止穿戴具有明显宗教标志的服饰。对穆斯林头巾、犹太教小帽、基督徒的大型十字架等做出了限制。尤其在2002年后对穆斯林表达宗教的权利作出了法律限制,包括不得在公共场合戴蒙面头巾、罩袍,以及限制修建清真寺等。不少穆斯林以及人权组织认为这些政策侵犯了宗教自由。美国国务院下属的美国宗教自由委员会于2013年发布的宗教自由报告,曾指责法国在内的部分西欧国家为侵略性世俗主义,认为这些国家“主张的世俗主义非常有侵略性,置宗教信仰者于不安与艰难处境”,“这些限制将影响某些人,严重限制他们融入社会,还有个人受教育与受雇机会”,并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称:“人人不仅拥有信仰宗教的权利,还有展示自己信仰的权利。包括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私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信仰。”指责法国在内的部分西欧国家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指出,宗教自由还包含一系列行为,例如修建礼拜的场所,展示宗教符号、斋戒、穿着有特色的服饰或头巾,参与有关的宗教仪式。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也指责法国的头巾禁令,并称在过去的时间里,很多穆斯林妇女都因为带头巾而失去工作机会。此外,人权观察也对法国限制宗教自由的行为进行过谴责。不过欧洲人权法院在2014年7月1日终审判决法国政府禁止蒙面的法例合法。

荷兰

荷兰政府在2011年立法禁止穆斯林妇女穿着蒙面罩袍,被人权组织认为侵犯了宗教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境内不存在宗教自由,不仅许多宗教场所被破坏或被他用,而且公开宣布自己的宗教信仰或从事宗教仪式被发现几乎一直总是被视为反革命罪行。对宗教信仰的打击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顶点,许多有非常高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宗教场所和文物被摧毁。

从1980年代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情况有所好转,但许多西方政府和人权组织依然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宗教自由不获得保障。比如宪法中第36条的最后一节限制一定的宗教组织和仪式。第三节中“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也是弹性非常大的描述方法。而且由于三自教会的观念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会被分成天主教爱国会和家庭教会。

现代中国社会,由于政府在公共学校推行无神论教育,虽然容许自由祭祖等活动,但现今普遍中国民间都已经世俗化,没有固定的宗教信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措辞是“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宗教自由,对宗教信仰自由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事实上,宗教信仰自由不同于宗教自由,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是在思想领域,是指意识形态层面的;宗教自由则是宗教信仰的表达方式,包括宗教组织、活动场所、礼仪节庆等,属于社会实体层面。

2001年,新疆大学发布《关于禁止各类宗教活动和带有宗教色彩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禁止教师员工和学生从事任何宗教活动和带有宗教色彩的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2006年《新疆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第30条规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不承认宗教信仰自由,并禁止公开进行伊斯兰教以外的其他宗教的活动。沙特政府对未能遵循政府对伊斯兰教的解释的穆斯林加以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宗教的歧视。一些非穆斯林面临骚扰、拘留和死亡。沙特政府修改了一些教科书,但阿拉伯语和宗教教科书仍然包括了公然不容忍犹太人和基督徒的陈述,并引用了暗示不容忍什叶派和苏菲派穆斯林和其他宗教团体的典故。沙特政府禁止穆斯林改变信仰,违反者可被判死刑,但是自1992年起未有人已被证实因为退教而被处死。

朝鲜

在朝鲜,任何形式的宗教自由都不存在。虽然朝鲜宪法第66条说明:朝鲜人民可享有宗教自由;然而,朝鲜政府继续压制未经批准的宗教团体并严厉处理从事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宗教活动的人士。来自难民、叛逃者、传道者和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指出在国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人士以及与外国人或传教士有联系的人士被逮捕并受到严厉惩罚。难民和叛逃者称他们曾目击或听说近年来地下基督教会成员被逮捕并可能被判死刑。由于该国家无法进入,而且外国人无法获得及时的信息,相关的逮捕和死刑仍然很难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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