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入口控制:鼓励民间组织涉足慈善 注重过程管理
在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中,美国政府体现出了重过程管理、轻入口控制的特点。州检察长代表全州的公共利益,被赋予对社会组织最具法律权威的监管职责。州检察长下专设有一个机构,管理社会组织的注册申请及审计检查,这一机构在不同的州有不同的称谓,在马萨诸塞州被称为“非营利组织与公共慈善部”,在纽约州则名为“慈善局”。它的职责包括:审核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监督社会组织从而确保组织的捐赠者和受益人不会因为公益资产招标和管理中的不当行为而受损;监督基金会和其他慈善机构的活动,以保证它们的资金和用于慈善目的的资产能够被正确使用,保护由遗嘱或信托形成的慈善捐赠和遗赠中的公共利益。它的监管手段主要有登记注册和年检。法律规定社会组织要获得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需要向登记机关填写一份两三页纸的表格,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如:组织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财务人员、章程等。申请的程序比较简单,通过率也比较高,只要广义上有利于公共利益就可以申请慈善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地位以后,组织每年需要向检查机构提供年报,内容包括组织的基本信息、活动状况和经费收支状况。
官办慈善机构并不必然腐败,但在腐败的官场熏习下其腐败的概率会很大,更重要的是,捐款人对腐败毫无办法。因为在中国诉讼官办慈善机构就是告政府,赢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民间慈善组织也并不能保证不腐败,但捐款人可以提起诉讼并有可能告赢。在这种随时可能被诉讼的压力下,民间慈善组织必须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此腐败的概率就会小得多。
一个正常的慈善生态并不一定要排斥官办慈善机构,而是要对民间开放,让民间慈善机构和官办慈善机构在法律、政策、待遇上完全平等。一个健康的慈善生态一定是一个多元和竞争的生态。在充分竞争的环境下,那些不公开、不透明和管理低效的机构会被民众用“不捐”来淘汰;那些挪用善款的腐败行为会由捐款人提起的法律诉讼来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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