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自成一体自行管理自我运作
在美国,一个被广泛用来描述慈善基金会的术语就是"独立部门"。美国的慈善基金会用以资助研究项目的资金一般都来源于基金会自有资金以及自有资金的投资所得或红利收益。大多数的慈善基金会,尤其是像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卡内基基金会以及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等大型慈善基金会,常常拥有巨额的资本金,它们一般不随便接受其他机构、企业或个人的捐款,不会在资金上受到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制约。慈善基金会不以赢利为目的,经济上无须对股票持有人负责,这就使得它们有了自主决定基金会支出的权力。美国的联邦及州政府一向很少干涉非其管辖范围内的事情,不把插手慈善基金会感兴趣的领域看作是自己的责任。政府只是在很低的限度上,通过有关的立法和规定来监管慈善基金会。作为一种私人性质的机构,慈善基金会的管理向来是由一些慈善基金会的受托管人或官员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来负责的,这些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成员通过自我更新方式发展,新成员的遴选与任命由现任成员决定,而不是通过公开的选举产生,这样就保证了慈善基金会的决策不受公众投票的影响。慈善基金会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可自由地做出决定,将捐赠款项运用到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去,而无须受到来自任何方面的强制性影响,因而慈善基金会政治上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正如曾担任卡内基基金会会长的约翰·W·加德纳(JohnW.Gardner)所说:"这一部门(慈善基金会)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其相对而言不受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所有的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追求自己的理想、开展自己的项目。"美国的慈善基金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成一体、自行管理、自我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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